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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国画家曹新华画作屡遭嫖窃 依法维权路漫漫
7月16日,著名国画家曹新华致函媒体反映称,其25幅画作遭到侵权,侵权作品几十万件,涉案者达千余人之多,涉案金额数千万元。恳请有关部门能够将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与保护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之中,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及损害赔偿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在一份题为《中国画史上最大侵权案》的反映材料中,著名国画家曹新华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名曹新华,字曹雪枫,男,1950年1月出生,汉族,鲁迅美术学院毕业,现居辽宁鞍山。 我长期致力于国画的研究与创作,画作特点鲜明,独具魅力。一是人物是用工笔画出的,背景是用写意手法画出的。这样气韵贯穿在画面上,使生物更有生机,使画面更有生命力,更协调,好像进入了梦境。尤其是红楼梦的画作;二是画大、人物多,更能显露出画面的气势和辉煌;三是工笔之处,细腻微柔,神传可脉。写意之处,笔墨纵横,淋漓尽致,若隐若现。2004年,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出版了《曹雪枫画集》;2012年,天津杨柳青画社出版了《曹雪枫工笔仕女精选》。2012年—2013年度,中拍国际拍卖公司先后给我的国画仕女画《金陵十二钗正册》《金陵十二钗副册1》《古代仕女画2幅》等共26幅画作拍卖成交;2015年,我的仕女画《疏枝淡秋月》在北京翰海拍卖公司拍卖成交。 我的画作先后在北京展出5次,在广东的广州、珠海、佛山、江门等地展出多次,影响面广,所以市场上嫖窃我画作的侵权作品甚多。目前,初步发现我的25幅画作被侵权,侵权作品几十万件,涉案者达千余人之多,涉案金额数千万元。侵权涉及面广,有几家大的工艺品公司,几家工艺品工厂,几家工艺品批发网点,几家工艺品销售大厦,以及学院、流串商贩、地摊商贩等。如中国义乌书林工艺公司、上海工艺品公司,把我25幅仕女画复制在“仿古小屏风”上,向国内外大量批发销售;陕西华清学院把我画复制成多种规格的矢量图向全国销售;还有北京工美大厦、深圳工艺品公司等。上述侵权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大,我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是邵某田、广东保利拍卖公司侵权案。 我的原作《华清浴妃图》。 为了创作《华清浴妃图》,自1986年始至2004年历时18年,我五下长安,租住百姓家,了解和听诉有关杨贵妃的故事,从正史、野史上了解杨玉环的传说……而邵某田把我《华清浴妃图》画作一丝不变的嫖窃在他两幅玉雕工艺品画面上,从命名、题词、落款(落款是我的名)、嵌章(章是我的名),都嫖窃在他两幅侵权作品上,一幅送广东保利拍卖公司拍卖,以207万元成交。该公司网站有记录,国家雅昌艺术网有记录,保利公司从买、卖两家提取拥金;邵某田另一幅侵权作品紫竹院报恩楼展销一年半,每张门票10元,年客流量800万人次。保利公司从买、卖两家获取佣金62.1万元。 很多网友在网上讨论“《华清浴妃图》作者是谁?”这样的话题,使得我这个原创者倍感无奈。那些侵权者把我的著作权弄得乱七八遭,乌烟障气,我只能要求有关部门为我和我的作品正名,以正视听。 鉴于上述侵权事实,我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作品;2,判令二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书画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邵某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38715.5元;4,判令广东保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1000元,并在2168715.5元范围内与邵某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我的原作《闭月图》。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被告邵某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作品的行为;2,被告邵某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书画报》上连续3日登载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內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邵某田承担);3,被告邵某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新华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开支48715.5元。驳回原告曹新华的其它诉讼请求。 综合庭审、判决,立案判决前后经过,有很多地方让人疑惑不解。其一,给邵送诉讼状时间太长。从2016年9月28日立案,到2017年4月26日发公告,近7个月没送出。期间还让我们去北京帮助送诉讼书;其二,立案到判决时间太长。2016年9月28日立案,2017年12月7日判决,间隔14个月多;其三,庭审前2016年底法院让我们撤案,再重新起诉;其四,开审后,2017年末法院又打电话给我律师,让我们延时,我们没答应。 同时,判决1,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作品的行为。判决只“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作品行为,不是停止侵权行为。判决没支持销毁侵权作品。北京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17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的第7案例,《醉荷》案判决:销毁涉案侵权复制品《荷中仙》;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因为没有销售)。不停止侵权行为,不销毁侵权作品,这是保护知识产权吗? 义乌书林工艺品公司侵权作品《仿古小屏风》。 判决3,没支持原告要求索赔经济损失4238715.5元,只赔偿200000元。这不符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增加赔偿数额和根据侵权额度的要大额度的赔偿”精神;没支持精神损害索赔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建立的一项新民事法律制度,是因侵犯人格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物质上损害,如受害人进行医疗费用,一是精神上损害,如受害人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既指对物质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判决未支持对保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是江西景德镇朱某平瓷板画侵权案。 原告曹新华,被告朱某平。被告对原告3幅仕女画侵权复制,售出3幅。原告提交3项请求:1,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作品;2,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1240.70元。 江西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没支持销毁侵权作品,只赔偿10万元(包括诉讼合理开支)。对这一判决有相同异议。要求销毁侵权作品,给予精神损害补偿,赔偿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琼瑶侵权案对比)。 目前,邵某田和广东保利拍卖公司的案子,已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王某贺案在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正在等待判决;濮某娟案在江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听证完了,等待审理。其它那些案子正在取证…… 国务院印发并实施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强调指出,要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指引,进一步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推进诉讼诚信建设,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强化行政执法,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制假源头、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群体侵权的查处力度,为创新者提供更便利的维权渠道。“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的生命线。目前,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与保护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要真真正正地行动起来,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之中。”著名国画家曹新华说。(来源:知识产权快报 作者:尚春丽) 编辑:燕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