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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川县信用联社理事长李飞涉嫌索贿受贿150多万元



受害人实名举报遭到打击报复无家可归

陕西延川县信用联社理事长李飞涉嫌索贿受贿150多万元

“陕西省延川县信用联社原理事长李飞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以放贷为由多次向我索要小轿车、房屋以及贷款回扣,迫于其淫威,从2006年到2014年,索贿受贿累计150多万元,后来我实在承受不了,拿着证据向延川县纪委、延川县检察院及陕西省信用联社实名举报,被举报人李飞得知消息后,怂恿5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到我经营的场所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恐吓我的家人,我多次向延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延川县城关派出所迟迟不予立案处理,也不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万般无奈,我只能和妻子四处躲藏,过着居无定所的日子。”

2018年1月18日,家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延川镇的个体老板白晓成向新闻媒体反映,延川县信用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李飞涉嫌索贿受贿的犯罪事实,恳求新闻媒体调查曝光此事,使贪污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使他和他的家人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被举报人李飞涉嫌受贿150万

涉嫌套取贪污国家资产645万

在白晓成向记者提供的反映材料中,被反映人李飞主要涉嫌犯罪的具体事实有以下六条:

一、2009年10月初,因做生意需要贷款,李飞向贷款人白晓成索要买一辆价值13.6万左右的红色本田思域小轿车给其妻子白某某,车由李飞的司机开到李飞家中。

二、2010年5月,李飞多次向白晓成索要其花费70万元购买的延安百米大道某某小区一套161.4平方的住房,为了掩人耳目,他和白晓成一同到延安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把房主原名李飞变更到白晓成的外甥徐某某名下。然后,李飞倒手以130万元卖给他人,非法获利70多万元。

三、在2012年6月初,白晓成请求李飞给他贷款50万元,李飞向他索要10万元好处费。他急着用款,被迫答应了。李飞很快给他办理了贷款,并接受好处费10万元。

四、2013年8月4日,李飞承诺给白晓成提供方便,又向白晓成索取40万元。2013年8月21日,以同样的理由,又索取20万元。当时李飞对白晓成说:“我给妻子白某某买了一辆奥迪Q5,价值五十多万,不要给别人乱讲,现在形势不好。”60万元拿走后,2013年9月,李飞又打电话叫白晓成到他办公室,说“你所托的事办成了,我要酬谢人家,给我拿来两万元。”他就给了两万元。

五、以权谋私索要贿赂。2006年, 白晓成涉足房地产,由李飞出面帮他贷款2700万元,贷款期限从2006年到2014年,李飞索要回扣10%,一共累计索贿270万元。每次向李飞申请货款审批,他都向白晓成要钱、要物, 白晓成没有办法,只能答应他的要求。

六、2013年初,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购房时,延川县城普通商品房均价每平米售价不到2000元,临街的商业用房均价约在8000元/平方米。而延川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购买的办公房“每平方米合1.98万元”超过当年每平方米价格1万多元。645平方米,李飞涉嫌侵占贪污国家资产645万元。

(白晓成向新闻媒体提供了给李飞转账的汇款单和转存李飞银行卡的存款凭证等等证据。)

实名举报遭到打击报复无家可归四处漂泊

由于白晓成实在无法忍受李飞的贪婪和平时对他人格的羞辱,2014年,他决定向纪检部门举报李飞,得知消息后,李飞出面通过中间人白香兰等2人做白晓成的工作,承认收白晓成钱物130万元,表示愿意退还,而白晓成实际给他的钱物共计150多万元,白晓成当场表示不能接受。随后,李飞利用职务之便,安排手下工作人员吉某某向白晓成妻子套取了她的信合银行卡号,退赃130万元。

本来白晓成以为此事到此结束了,不料,2017年年初,陕西信合纪检部门开始调查李飞违规违纪的问题,李飞认为是白晓成举报的,开始对白晓成打击报复。指使安塞社会闲杂人员武豆豆等5人,其中2人具有犯罪前科,到白晓成在延川县开的KTV,借口花500元开包间未满足其愿望为由,寻衅滋事,并索要赔偿费十几万元,白晓成前后4次向延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但是,从案发到现在近一年时间,案件没有任何进展。在武豆豆等人的骚扰下,白晓成所开的 KTV被迫关门转让,给他造成损失400多万元,然而,寻衅滋事者武豆豆等人仍不肯罢手,他们找不到白晓成本人,便多次到白晓成的两个儿子工作单位恐吓,闹事,发恐吓短信,给他的家庭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无家可归,四处躲藏。

2017年9月,在西安桃园假日酒店李飞的安塞老乡武某某终于揭开谜底,说这一切都是李飞指使人干的。

(白晓成提供的证据有武豆豆等人寻衅滋事的照片和恐吓敲诈的录音)

据反映人白晓成说:“从2017年9月份,我就李飞涉嫌受贿罪、寻衅滋事罪向陕西省信用联社、延川县公安局、延川县检察院实名举报,但是,犯罪嫌疑人李飞至今仍然逍遥法外,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

知情人证言证实索贿受贿部分事实

接到白晓成的反映材料,记者到延川县调查采访核实情况,找到了知情者白某和另一当事人。据两人回忆说,2014年9月中旬,因白晓成和延川县信用联社理事长李飞发生了矛盾,他说这几年他为了贷款做生意,给李飞买车、送房、送钱一共花费了150万元,准备到纪检部门指名举报,白香兰和另一当事人就到李飞的办公室说和化解矛盾,当时李飞对接受白晓成的钱物并没有否认,并约定于第二天当面和白晓成商议解决此事。

第二天上午,在延川县一家宾馆白晓成夫妇、李飞和白某以及另一当事人善良解决,李飞承认接受白晓成送小轿车一辆价值10万元,房子一套价值70万元,其他收费70万元,当场表示予以退还,并索要白晓成的银行卡号,遭到了白的拒绝,最终不欢而散。事后,李飞通过信合工作人员获取白晓成妻子的账号,退回130万元。以上证言与白晓成所提供的凭证基本吻合。

对于李飞向白晓成索要其花费70万元购买的延安百米大道某小区一套161.4平方的住房,据另一知情人徐某某坦言,这个事情他不知详情,但房子交首付,按揭过户,曾借用过他的身份证办理。对于这套房子的详细资料,在延安市房管局没有存档备案。

随后,记者就此事到延川县检察院通报反映情况,该院办公室工作人员,经请示领导回复:由于延川县即将成立了监察委员会,这类案件由监察委员会受理,不属县检察院管辖。

延川县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获悉记者反映的情况后表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属陕西省信用联社垂直管理,此事应属陕西省信用联社调查处理。

1月25日,记者到陕西省信用联社延安办事处了解核实情况,延安办事处综合科张科长回复,由于延川县信用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李飞违规违纪,2017年6月1日,被陕西信合撤销理事长职务,并建议延川县委给予其撤销其党内职务处分。对于白晓成反映李飞索贿受贿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建议反映人到相关职能部门报案。

寻衅滋事者至今未得到任何处理

据反映人白晓成称,2017年年初,陕西信合纪检部门开始调查李飞违规违纪的问题,李飞得知是白晓成举报的,便开始对进行打击报复。2017年1月,白晓成花费400万元在延川县开的KTV遭到安塞社会闲杂人员武豆豆等5人骚扰,其中2人具有犯罪前科,他们以500元开包间未满足其愿望为由,寻衅滋事,并索要赔偿费十几万元,白晓成前后4次向延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但是从案发到现在近一年时间,案件没有任何进展,给他的家庭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无家可归,四处躲藏。他认为延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懒政憜政,涉嫌行政不作为。

1月24日,记者一行到延川县城关派出所采访时,一位内勤人员告诉记者,所长外出开会。记者留下了反映材料和联系方式,希望说明情况。

1月26日,延川县城关派出所回复,此事他们已经立案,并对其中两人做了笔录,另外两名涉案人员传讯不到案,所以,无法结案。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

关于受贿罪的认定和刑罚规定

中国法学会会员张卫表示,党的十九大之后,中纪委召开二次会议,强调加强惩治金融行业的腐败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涉嫌受贿的犯罪行为应有人民检察院或纪委所属的监察委员会立案受理。

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属于“情节恶劣”。具有涉嫌敲咋勒索或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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