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更多
首页 >> 舆情 >>媒体曝光台 >> 律师批评法官遭海南二中院罚款10万元 有何不妥?
详细内容

律师批评法官遭海南二中院罚款10万元 有何不妥?

 微信图片_20180122084909.jpg

据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号“海南二中院”的消息,1月16日,该院决定对律师朱达人罚款10万元。这一处罚的缘由,是朱达人律师在代理某起商事纠纷诉讼中,在民事上诉状里写了一些批评司法不公和法官的话,比如——

 “法官伙同不法分子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一审法院的不当行为是涉嫌利用审判权伙同不法分子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一审法院滥用审判权、徇私枉法作出的枉法裁判”,“一审法院为了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公然利用审判权篡改事实、瞒天过海”,等等。律师还在回避申请书中写道“审判长在系列案件的审理活动中存在徇私枉法,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犯罪情形”。对这些用语,海南二中院认为律师是对法院和司法人员的侮辱、诽谤,在劝说其改正用词未果后,该院作出了罚款决定。

 首先需要指出,作为一名律师,在司法诉讼活动中,如果没有确凿的依据,就对司法机关和法官下如此书面判断,确实有失严肃,不够严谨。但海南二中院因此下达的处罚,也同样非常不严谨,有压制批评、报复律师的严重嫌疑。

 众所周知,诸如侮辱、诽谤等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必须是有明确的对象。而在这个事件中,朱达人律师虽然用语不当,但自始至终并没有点名道姓辱骂哪个法官。如果连具体侵权对象都无法确认,法院凭什么对朱律师罚款?如果根据海南二中院的逻辑,那“杰人观察”经常在很多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有“司法腐败”、“法官枉法裁判”等字眼,海南二中院是不是也可以寄送一张罚款决定书?

 再来看朱律师前述对法院的批评,虽然表述不严谨,也带有羞辱和揶揄之意。但法院作为一家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理当承担被人批评和监督的义务,就算批评者言辞再激烈,只要没有实际的行动来扰乱法庭秩序,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对这些指责和批评,法院断无处罚之理。

 从事实层面来看,这些年来,中国的各地司法机关确实发生了不少丑闻,朱律师在上诉状中不点具体法官名字笼统批评一下司法,也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说法。

 再换个角度看,这次朱律师批评的对象之一就是海南二中院,而作出罚款决定的也是海南二中院,那么,海南二中院既是这个侵权纠纷的当事人,自己又当起裁判员,显然违背了基本的程序正义。对于这种典型的程序不正当行为,相信海南二中院的院长和法官先生们不会不懂。

 在各种诉讼中,当事人或律师在法律文书中写明对审判者的不满和批评之语,是太正常不过的诉讼表述。尤其是在大量上诉状中,上诉人不满原审判决,评价原判决为“荒唐”、“枉法”、“错误”,是很正常的否定性评价。如果接到上诉状的法院如此敏感,显然是心理脆弱和格调不高。

 其实,面对律师的指责和怀疑,海南二中院最正确的做法,就是用认真的审判行为和严谨的判决,来回应当事人和律师的指责。当真相大白,或者将道理阐明后作出正确裁判,那些所谓的“枉法裁判”之类评价,自然站不住脚了。

 在“杰人观察”看来,海南二中院之所以如此心理脆弱,不仅仅在于部分法官和院领导的过敏,更在于其骄横的心态。

 这些年来,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学界、舆论界和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人主张树立司法权威,这本是好意。但司法权威的树立,绝对不是靠罚款维护起来的,而是要靠法官超然的中立态度、司法的精准裁判以及司法人员的高尚职业道德来保障。河南无极县衙一块匾曾写道:“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则吏不敢慢,公则民不敢欺,公生廉,廉生威”。而现在的问题恰恰在于,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水平不高架子端得高,修养不行摆谱很行,偏偏是这些人还很想要得到人民的敬重。

  编辑:白杨越


技术支持: 善源网络.善建站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