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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王世坤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云南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人事厅原厅长王世坤在退休前夕,发起成立自主择业公司,担任该公司高管。因感谢时任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褚中志在200多亩土地退储过程中给予的帮助,自主择业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与王世坤等人商量,向褚中志行贿现金人民币160万元。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云南四海创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世坤单位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王世坤服判,公司上诉

  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审被告单位云南四海创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是云南自主择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主择业公司、四海创业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系王远维,男,1960年出生。

  原审被告人王世坤,男,汉族,1944年5月13日出生,大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云南省人事厅原厅长、云南省编制办原主任;自主择业公司发起人、原监事会主席、高级顾问。2016年2月25日,被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判认定,2003年7月,由被告人王世坤发起成立了自主择业公司,王远维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王世坤担任公司高级顾问、监事会主席。王世坤在公司的发展和重大事项及人事安排上起主要作用。2009年11月23日,自主择业公司更名为四海创业公司。

  2005年3月,自主择业公司收购了云南天然生物制品开发公司(简称“天然公司”),由刘某担任法人代表,周虹桥担任总经理。天然公司系自主择业公司全资子公司。2011年1月17日,天然公司因歇业被注销。

  在自主择业公司及天然公司共同办理昆明市官渡区羊肠村215.14亩土地的退储过程中,经王世坤、王某及刘某、周虹桥与时任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褚中志协调,最终该土地被违规退储给天然公司。

  2006年五六月份的一天,为感谢褚中志在土地退储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刘某、周虹桥经与王世坤、王某商量,在昆明市连云宾馆送给褚中志现金人民币160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褚中志,1967年9月出生,先后担任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云南省公路局副局长、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大理州委常委、大理市委书记等职。2015年1月7日,褚中志落马被查。因受贿人民币340余万元、美元1万元、干股人民币55万元,2015年11月17日,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2017年5月22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四海创业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世坤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世坤服判未上诉。原审被告单位四海创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四海创业公司上诉提出,公司主观上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从土地退储中获得相关利益,上诉单位不构成犯罪,请求改判。

  二审维持原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上述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其他同案犯自主择业公司原办公室主任刘某、周虹桥、王某(自主择业公司顾问)均已判刑,但未披露具体刑期。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单位四海创业公司与天然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人民币160万元;原审被告人王世坤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上诉单位四海创业公司及王世坤的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单位四海创业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与该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原判鉴于被告单位及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世坤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且在共同行贿过程中所起作用、获利相对较小,并考虑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等,对二者所判处刑罚适当。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7年12月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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