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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破坏文物!罗源县魏氏祖厝谁来抢救修缮?

   文物是先辈留下的不可再生的遗产,因此,我们本要用一颗敬畏的心去对待;可在政绩冲动面前,文物常常首当其冲被牺牲,民众根本拦不住,很多文物因此灰飞烟灭。在福建罗源松山镇的下土港村,有着二百多年历史的两处魏氏祖厝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却因为当地引进相关企业,也惨遭灭顶之灾。魏氏祖厝19号现已被拆除,而魏氏祖厝4号因村民抗争,虽然大部分尚在,但也被强制拆除一部分。两处魏氏祖厝被拆除的除少部分散失外,太史第牌匾等140多件大小文物,静静地躺在博物馆内,而已成危房的魏氏祖厝4号,仍然在用残缺不全的身躯在向过往的人们诉说着不幸遭遇。
   由四座完整的古民居联并而成的4号魏氏祖厝建筑面积达3021.7㎡,19号魏氏祖厝建筑面积达1201.30㎡。两处魏氏祖厝均为清代古建筑,雕梁画栋,相当考究,虽年代久远,但结构保存完整。据村民介绍,在清乾隆至光绪年间,下土港村文人辈出,仅4号魏氏祖厝就有29名进士,以及在历代科试殿试中考上学士,修职郎、秀才等数十人文人墨衔,墙壁上残留有贴满考试及弟的捷报字迹。魏氏祖厝4号正座前后院仍挂有进士、太史第等多幅匾牌。还有原福宁府名人赠与魏建忠的一组雕刻精美、造型典雅、金碧辉煌的屏风。
   魏氏两处祖厝不仅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研究价值。同时还是中共连罗宁边区工委书记欧阳友心领导的闽东革命根据地,具有爱国主义教育的纪念意义,属于革命文物。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项规定“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应该受到保护。
   利益驱使下,商业建筑,文物让路。这些年,在轰轰烈烈旧城改造运动中,文物古迹被拆迁、被破坏的新闻,可谓屡见不鲜。但青山绿水环抱中的魏氏两处祖厝不仅远离城市喧嚣,纵使拆了,就乡下的那几亩土地又能值多少钱?我国《文物保护法》对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建设工程行为设置了诸多的法律规制。《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第二十条前三项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下土港村虽因相关企业进驻,地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内,担心的应该只是村民们会不会生病,似乎对魏氏两处祖厝的“健康”并不是影响很大。如果当地政府有心,只需对居民清空异地安置既可,魏氏祖厝未能幸免于难,着实令人难以理解。
   耐人寻味的是,魏氏两处祖厝惨遭毀损后,当地政府先是在文物点与文物单位上作起文章,后又声称不知是文物。可第三次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时,几位县领导都在场确认了魏氏古厝的不可移动文物地位,普查结果于2013年2月刚刚公布,魏氏两处祖厝2013年4月就被毁。事实证明,有关部门要么是欲盖弥彰,要么是失职不察。而最大的可能,不是地方政府不知所拆迁的为文物,而是被招商引资的政绩工程冲昏了头脑。为了达到“发展”的目的,可谓是不顾一切,视法律规定为无物,什么历史文物、革命文物等等根本就不在其眼中。
  事已至此,村民们只能希望政府能够将被拆除的19号祖厝所有被运走的原房梁柱及重要构架,予以追回,并对魏氏两处祖厝予以抢救修缮。他们据情不断向上反映,并屡次与当地有关部门对簿公堂,甚至惊动国家文物局,可当地政府对村民们的要求似乎还是模棱两可。罗源县政府在2017年10月10日作出的最新一轮信访回复中,虽承认“造成上述两处民居被拆除、部分拆除的主要原因是下土港村土地房屋征迁安置机构与县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未及时沟通,县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在认定文物点时未及时告知下土港村土地房屋征迁安置机构,也未在文物点上设置保护标识,而具体实施征迁方不具备文物认定和保护专业知识”,但三方都有责任,反而不好追究;信访回复也原则支持对上述两处民居进行抢救修缮,但却对两处民居的抢救修缮无理设置了诸多障碍。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在罗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施工方法定代表人的一份询问笔录中显示,施工方因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且是在明知道建设用地周边有文物保护单位情况下,未向有关部门完善报批手续,罗源县科技文体局将对其依法进一步。正是基于该局没有依法对施工方采取进一步措施,村民们才认为是行政不作为,并与该局打起了好几场官司。笔者在此案的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裁定书与行政判决书上看到,罗源县科技文体局均辩称履行了职责,已责令施工单位停止破坏文物并责令改正。相信罗源县科技文体局工作确实有做过,否则,4号魏氏祖厝可能就不复存在了。但问题是何谓“责令改正”?依笔者之见,落到实处,应该是要求破坏文物方负责完成对于文物的损坏部分恢复原状并进行修缮。如果落不到实处,执法一方就会采用严厉措施。可在此事件中,村民们却始终看不到有关部门动真格,责令改正难道就是对牛弹琴?
    按理说,施工方是在明知道建设用地周边有文物保护单位情况下,未向有关部门完善报批手续,且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二者只需择其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足以让施工方吃不了兜着走!可对两处古民居的抢救修缮,拖了四年多还是久拖不办;而当地政府最近的这次信访回复中,又将一改魏氏两处祖厝遭破坏的原因变成三方责任,虽然此说法可能是有根据的,但性质就转化为政府破坏文物案,无疑使事情变得复杂起来。政府本是文物保护者,却成了破坏者,既充满讽刺,又令人沉重。
   针对上述情况,向有关部门的知情者做了进一步了解,得知官方的意思是要等待魏氏祖厝所有住户全部签订拆迁协议,房屋收归国有后,政府才会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
   这种善后处理办法是否妥当,值得商榷:魏氏祖厝无论是私人财产还是国有财产,首先是文物;其次,破坏文物的责任在于施工方以及相关联单位,和魏氏祖厝的所有权人无关;因此,依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政府就应该责令破坏文物方改正,意即责令其负责对    文物恢复原状并进行修缮。而魏氏族人放不放弃祖厝的所有权,明显不能作为政府对文物是否进行保护的借口。
魏氏两处祖厝被毁于2013年4月,多年过去了,废墟还是废墟,残垣还是残垣。鉴于村民们不遗余力地维权以及媒体与上级文物部门的关注,无论是当地政府还是驻地企业,已然对这地块失去兴趣。早知今日,何必当初?19号魏氏祖厝在原址上已片瓦无存,恢复原状可能只是村民们的一厢情愿。据笔者了解,官方对此要考虑各种因素,能不能异地重建还悬得很。而已经破损不堪的4号魏氏祖厝在风雨中飘摇,更是令村民们心疼不已。笔者认为,当地政府如果不是希望让它年久失修而自然垮塌,就应该立即行动起来,对它着手进行抢救修缮。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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