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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高速陕西段36人罹难,谁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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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36人的“断头路”该谁负责?

 

 



天灾的威力不及人祸,一起高速路事故死的人,竟然比一场7.0级地震还多,令人瞠目结舌。


8月10日23时34分许,西汉高速陕西段又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


高速路事故并不新鲜,然而这一次事故形态却十分罕见:大巴车正面迎头撞上了进入隧道之外的山墙上……疲劳驾驶都不至于酿此奇祸,难道司机眼瞎了吗?


随后网友从现场照片中发现了端倪,事发的“秦岭一号隧道”,进入隧道前是三车道,而隧道内只有两车道,但路面并未采取通常的渐变标线引导,第三车道硬生生地怼在了隧道边缘的山墙上,形成了“断头路”——而这正是大巴车发生事故的地方。


从事故画面判断,大巴车并没有走应急车道,而是行进在路面标线完全合法的“断头路”上,隧道口前才发生偏转正面撞墙,或许是为了躲避左侧车辆,显然在这突然变窄的车道中,即便司机反应及时,也很可能因为左侧车辆的存在而无法并线,事故隐患早已注定……这真是名符其实的“断头路”、夺命路。


这样的事故难道只怪司机吗?


根据《交通法》第二十五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事故路段的交通标线符合“安全、畅通”的要求吗?仅凭常识也能看出,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再看看相关的“国家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3-2009》第6.2条【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对类似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如路宽或车道数发生变化,其渐变段标线长度应通过计算决定,设计速度大于80公里的,渐变段长度最小值为100米。


——事故路段根本没有国标中所要求的“渐变段”,显然它不符合国家标准。


交通标线就是划在路面上的法律,司机违反标线行驶将遭到处罚,互相发生并线事故,则要根据标线来划分责任归属……而如果交通标线本身的错误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相应管理单位也必须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 法释〔2012〕19号)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几年前曾有一个案例,重庆某处下穿通道限高标识为4.5米,而实际内部最低处仅有3.6米,导致一辆限高为4.3米的货车与通道顶部发生碰撞,财产损失数万元。经法庭审理认定,该下穿通道的限高标识与实际高度不符,存在设置、管理上的瑕疵,与原告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负责其管理维护的“市政绿化委”应当承担90%赔偿责任。(中国法院网)


本案中,固然司机存在观察和操作方面的责任,但是路面标线错误的因素不可忽视,甚至责任更大。


按标线行驶是司机的义务,没能远远看到障碍是司机的责任,但是按照第三车道标线行驶司机并无过错。尤其事发时段为深夜视线昏暗,根据实际行车经验,及时发现远处的障碍物有相当难度,对此观察责任不宜过度苛求。而车灯所能照亮的地面标线,和高处反光标识,是夜间行车最重要的参照,如果它们竟然错误地导向死亡之路,可谓在劫难逃。


我国路面标线的混乱十分普遍。常见的譬如挖地铁修路宽度变窄,规范的管理方会重画临时标线引导,而很多不负责任的根本不管,往往导致路过车辆找不到对应标线而无所适从,违章扣分还是小事,动辄突然出现“半条车道”,就很容易导致车辆发生拥挤碰擦……司机有何过错?完全是错误标线惹的祸。


在高速路上,事故则往往以生命为代价。根据有关统计,涉事的西汉高速西安段已经连续两年上榜全国“十大危险路段”,自2007年9月开通到2013年10月,在此短短几十公里的路段,事故共造成139人死亡。(公安部)


可见,灾难早已是家常便饭,而管理隐患从未消除。根据《交通法》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连续上榜“十大危险路段”,连年死伤累累的背景之下,再次发生如此恶性的特大事故,曝出令人惊讶的低级标线错误,已经不仅仅是道路管理方的问题,当地交管部门乃至人民政府也应依法问责。


作者:纸上建筑


201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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