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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寸”字引发的诉讼我们常遇见的消费不公,他是怎么反败为胜的 一个“寸”字引发的诉讼
记者从西安市消费维权联合会获悉:2017年7月13日,西安市消费维权联合会志愿者孙先生终于领到了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判定经营者宝鸡商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商场不但要退回孙先生购电视款4599元,还得按三倍13797元赔偿他,诉讼费260元也由商场承担。至此,这场孙先生从2014年11月16日购买电视机开始维权,到2017年7月13日领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历时两年八个月,终得圆满了结。也足见维权案件的曲折与复杂。
本案基本案情如下。 2014年11月16日,孙先生在宝鸡商场旗下的公园路店闲逛时,发现店内正在进行TCL电视大促销,当时有49寸、55寸等几款优惠不等,思量之后,孙先生支付了4599元,将一台55寸的TCL电视机买回了家。 电视安装好后,孙先生并没有沉浸在新电视的视觉享受中,而是突然发现了点什么,他先是测量了电视机的实际对角线,长度为140厘米,按一寸约等于3.33厘米换算,也就是说买回来的这台电视只有40寸左右,而非商家标注的55寸。故孙先生认为商场虚标商品尺寸,明显属于欺诈消费者的经营行为。随后,他翻阅了大量法规条文,也查到了这家商场此前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宝鸡市工商局依法行政处罚过: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一万元。 没想到这一次伤到了自己身上。要知道孙先生可不是一般的消费者,他是具有一定维权意识的西安消费维权联合会志愿者。于是,孙先生觉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把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促销现场的广告和价签
原告孙先生认为,商家不依法经营是一种欺诈经营行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陕西省计量监督条例》第6条、第17条;《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6条、第16条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货款4599元并三倍赔偿13797元,诉讼费26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则认为商家包装上的说明书是依据国家规范标准载明尺寸的,用寸来宣传是为了照顾大众的认知,任何人完全可以看到电视机的大小,不存在故意误导的情形,原告明知尺寸大小而故意购买属于恶意消费,不属于正常的消费者,不应当予以三倍赔偿。
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被告作为经营者本应诚信经营,因其在电视促销宣传广告中使用了非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寸”形容电视机屏幕大小,致使消费者对电视机实际尺寸产生误解,被告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经营,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后,宝鸡商场不服,认为孙先生所购买的电视虽宣传时标示尺寸不够规范,但销售现场能够看到样机,且日常生活中对电视尺寸以“寸”代英寸也是大众认可和接受的习惯性说法,并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故意欺诈的事实并不存在,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审理认为: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宝鸡商场在销售宣传电视活动中,使用“寸”字描述电视机显示尺寸,与实际尺寸不符合,亦不符合我国计量法关于法定长度单位名称为:米,符号为:M。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误导了消费者,影响了消费者购买决策,已构成欺诈经营行为,被上诉人孙安民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上诉人宝鸡商场赔偿。且在本案发生前,宝鸡商场曾因销售电子产品宣传不规范,长度计量单位使用“寸”,已被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综上,上诉人宝鸡商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和证据佐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得当。为慎重起见,经合议庭评议后,并提交由宝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从孙先生2014年11月16日在“宝鸡商场有限公司”经营的门店购买55寸TCL电视机开始维权到2017年7月13日领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期间经历了长达两年八个月的时间,本案终于在2017年7月13日终结。可见维权案件的曲折和复杂、可见经营者的经营理念和观点、生产者和经营者甚至是在藐视国家的法律和法治、可见广告监管上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可见司法部门的顾虑和压力、可见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艰难和无助。可见虽然很多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很多人却依然不会使用法律武器。 孙先生的案件乍一看太普遍了!大家都习以为常了,从来就没有听说过《计量法》跟我们会有什么关系?也就是说:我们经常碰到的一些“法律规定”与“约定俗成”发生碰撞后到底谁对谁错?但事件过后,相信孙先生的索赔案。无论对广大消费者,还是商家,都是一次深深的触动。我们也希望人人都敬畏法律、尊纪守法、让我们的消费环境与生活环境越来越好。 感谢宝鸡市渭滨区法院常艳波合议庭!感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徐逸合议庭,您们不惧情面、铁面无私、洞察秋毫、依法审理、依法裁判的精神可嘉!法治社会特别需要有一批您们这样一身正气的审判官! 附:本案孙先生向法庭递交的辩论意见和一审、二审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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