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经济法制网消息,商务活动中,涉嫌合同诈骗的情形司空见惯,但采取夫妻演双簧“一女三嫁”的手段实施诈骗实属罕见。近日,我社接到陕西谢俊来信反映:“陕西省渭南市一公职人员违反组织纪律被处分时,其家人用自焚方式要挟党政机关给予从轻或者免于处理;后带病调入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评审中心担任主任一职(正科级),任职期间夫妻双方唱双簧导演了多起合同诈骗事件,被纪检部门处以留党察看两年并降职处分,被骗企业的巨额财产无法追回。”
夫妻演双簧,废铁出售“一女三嫁 ”
据了解,2020年12月24日,陕西永恒拆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永恒公司)与陕西渭南新秦金属镁有限公司(下称新秦公司)、渭南新成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成公司)签订了《拆迁物资让售协议》(下称拆迁协议),《拆迁协议》特别注明:“该协议下午6点在新成公司财务室签订。甲方代表人有张海涛、孙越,乙方代表人有马性伦、巨同锋、谢俊、张荣知。合同之外甲方承诺:场地环氧罐每售壹吨给与乙方壹仟元,耐火材料销售总价的30%给以乙方。”该《拆迁协议》约定,“废铁出售价格每吨2150元(不含税、不带票,包括拆除、切割、运输等费用),同时约定永恒公司需付安全保证金200万元,进场一周内再支付货款300万元,作为废铁过磅后累计抵冲金。”
协议签订的当日17点56分,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
(103641715748)陕西傲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傲丰公司)转款2万元,第二天谢俊又给傲丰公司转款198万元;十天后,即2021年1月4日,谢俊给傲丰公司转款200万元;两天后巨同锋给傲丰公司分别转款70万元和30万元。至此,永恒公司已按《拆迁协议》约定支付了安全保证金,并如期足额预付了全部货款。
可令谢俊、巨同锋没有想到的是,在施工期间,张海涛不仅以各种理由阻挠正常施工,而且“操纵”渭南市环保部门于2021年1月11日对永恒公司作出责令停工整改的处罚。
谢俊告诉本报调研员,几经商定后其公司决定代建六个百分百环保设备(工地围挡、物料覆盖、道路硬化、车辆冲洗、密闭运输、土方湿法六个100%),并再次完善施工方案。永恒公司耗资近20万元承建了环保设施,并完成喷淋工作。
同年7月底,在永恒公司具备了环保验收条件时,张海涛已授意其妻子孙越于7月1日与郑州新景云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新景云河公司)签订了同样的协议。7月12日又与西安菲普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菲普特公司)签订了《拆迁设备让售合同》,新景云河公司、菲普特公司分别给张海涛指定账户转入500万元保证金和回购款。
至此,张海涛、孙越夫妻导演的双簧戏,以“丑媳妇(废金属约2300百吨,时值570多万元)”“一女三嫁”的手段收取了1500万元的“巨额彩礼”。
恶人先告状,维权“一波三折”
谢俊气愤地说:“张海涛、孙越不仅不依法履行合约,反而突破道德底线恶人先告状,我公司于2021年8月5日收到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下称临渭法院)的传票,理由竟然是我公司拒不履行合同。后我公司提起了反诉,并于9月7日向临渭法院申请对施工时拆除的废旧设备的财产保全。而临渭法院在50天后的10月26日,以我公司无法提供保全标的的明确信息驳回了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2022年1月18日,临渭法院出具(2021)陕0502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成公司与永恒公司签订的《拆迁物资让购协议》终止履行;新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退还永恒公司安全生产保证金200万元、剩余预付货款1938065.5元,共计3939065.50元并支付利息(以393806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新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永恒公司损失环保设施费195450元、实施喷淋工作人工费22000元,共计217450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渭南中院)。二审期间,法院查明,新城公司员工李华娟和股东孙越于2021年8月24日至8月30日期间拉走拆除的废铁约1200吨,依据《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之规定,撤销临渭法院(2021)陕0502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并发回临渭法院重申。
2022年11月29日,临渭法院(2022)陕0502民初284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如下:一是新成公司与永恒公司签订的《拆签订的迁物资让购协议》终止履行;二是新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退还永恒公司安全生产保证金200万元、剩余预付货款1938065.5元,共计3939065.50元并支付利息(以393806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三是新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被告永恒公司损失环保设施费195450元、实施喷淋工作人工费22000元,预期损失费1074528元,共计1291978元。
新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渭南中院。渭南中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3)陕05民终55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巨同锋说,“2023年9月21日,我公司向临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月10日案件分配给执行局许法官,直到2024年3月10日该案件才被受理,5月13日,承办法官通知我和谢俊进行谈话,要求我们提供堆放在镁厂院内已拆除的废旧设备是系张海涛、孙越夫妻财产,我们随后向许法官提供了镁厂2014年的会计年终《审计报告》,但许法官拒绝承认该份报告的效力,之后临渭法院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便直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判决。”
躲避追债,公务员“狡兔三窟”
万般无奈之下,谢俊、巨同锋向渭南市发改委进行了举报,该委工作人员告知谢、巨二人张海涛已被降职和留党察看两年,涉及刑事方面已移交公安机关。
据了解,谢俊、巨同锋曾向渭南市纪委反映情况,纪委工作人员表示新景云河公司和菲普特公司曾向巡视组举报过,已责成渭南市发改委纪检组进行查处。
对此,渭南市发改委办公室高姓主任告诉本社调研员:“张海涛是我们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不太好好来上班,关系还在我们这里。至于他和妻子孙越的婚姻状况我还不是太清楚,他们是生活在一起。张海涛是我们单位派出的驻村干部,因合同诈骗一事需要配合,才从村上调回来的,我这了解的只是极少数,对张海涛的处理是监察室根据市纪委的主导意见做出的处理决定,截至目前张海涛所背的纪律处分就有四次之多”。
值得注意的是,张海涛担任渭南发改委中层领导后,以其妻子、女儿、父母亲的名义分别成立了多家公司,为其实施诈骗营造便利条件。据资料显示,张海涛父母、妻女在22家公司分别担任高管和法定代表人。
据知情人士透露:“张海涛以前在华县上班期间因违规办企业、非法倒卖土地被调查处理时,其家人以自焚的方式要挟政府给予从轻或免于处理,之后在储某某的运作下调入渭南市发改委,很少来单位上班,整天东躲西藏,‘狡兔三窟’到处躲债。其背后有强大的后盾为其遮风挡雨,还有律师团队为其出谋划策,几乎同一时段有三家公司被骗,起诉到法院却执行不了,涉及刑事案件转交公安机关后也石沉大海。”
谢俊告诉本社调研员,“张海涛曾威胁我和巨同锋,镁厂拆迁的事,你们告到哪都没有用,公安不会立案的,法院判决后就把你们的事就挂起来,纪委把我也没办法。”
而事实也确实如此,此案判决生效近两年,临渭法院在谢俊、巨同锋拒绝签字的情况下竟然终结了本次执行。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光海认为: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张海涛、孙越夫妻在永恒公司200万元安全保证金和300万元预付货款到账后,不仅设置障碍使永恒公司无法正常施工,而且偷拉永恒公司拆卸的废铁进行出售,更为严重的是与另外两家签订了同样的的协议,其行为侵犯了永恒公司的财物,客观上虚构和隐瞒了真相,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却数额特别巨大,司法机关应该依法查除。
那么,国有企业如何华丽转身为民营企业?是否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张海涛、孙越夫妻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何时立案侦查?临渭法院执行局是否涉嫌不作为或慢作为?本社将继续关注。希望当地监管部门调查核实。
来源:中国经济法制网
编辑:金文婕
审核:王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