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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汉中多家超市蔬菜水果不合格!时间:2024-12-05 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的通告近期,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其中,不合格样品10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农产品不合格9批次。餐饮食品不合格1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汉中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葱,噻虫嗪项目检验结果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汉中家润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上海青,啶虫脒项目检验结果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海燕超市销售的白菜,毒死蜱项目检验结果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陕西优惠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白菜,毒死蜱项目检验结果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乐添购物中心销售的香蕉,噻虫嗪项目检验结果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加福嘉超市智慧大街店销售的胡萝卜,毒死蜱项目检验结果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7.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京小盒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嗪项目检验结果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京小盒超市销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项目检验结果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9.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卢旺旺超市销售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检验结果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南郑县三只耳火锅店汤碗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检验结果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三、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迅速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一、食用农产品 (一)检验依据 检验依据是根据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二)检验项目 蔬菜的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阿维菌素、百菌清、倍硫磷、苯醚甲环唑、吡虫啉、吡唑醚菌酯、敌敌畏、啶虫脒、毒死蜱、二甲戊灵、二氧化硫残留量、氟虫腈、腐霉利、镉(以Cd计)、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胺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甲氰菊酯、腈菌唑、克百威、乐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灭蝇胺、铅(以Pb计)、噻虫胺、噻虫嗪、三氯杀螨醇、水胺硫磷、戊唑醇、辛硫磷、亚硫酸盐(以SO₂计)、氧乐果、乙酰甲胺磷、总汞(以Hg计)、畜禽肉及副产品的检验项目: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甲氧苄啶、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氧氟沙星 水果类的检验项目:苯醚甲环唑、吡虫啉、吡唑醚菌酯、丙溴磷、敌敌畏、毒死蜱、多菌灵、腈苯唑、克百威、联苯菊酯、氯吡脲、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胺、噻虫嗪、三唑磷、杀扑磷、水胺硫磷、戊唑醇、氧乐果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食品安全抽检公告2024年第8号近期,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蔬菜制品、调味品、食用农产品共13类食品261批次,不合格食品7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1.不合格情况:餐饮食品抽检60批次,不合格6批次;调味品抽检14批次,不合格1批次。 2.合格情况:淀粉及淀粉制品15批次,豆制品5批次,方便食品4批次,糕点20批次,罐头3批次,粮食加工品62批次,肉制品14批次,乳制品1批次,食糖1批次,蔬菜制品4批次,食用农产品58批次均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 汉中羌蜀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料碗)大肠菌群不合格,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2. 汉中羌蜀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子)大肠菌群不合格,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3. 宁强县大掌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087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4. 宁强县聚和泉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子)大肠菌群不合格,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5.宁强县聚和泉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水杯)大肠菌群不合格,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6. 宁强县宽巷子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料碗)大肠菌群不合格,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7. 宁强县小白杨康宁超市销售的干姜片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226 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处理,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来源:南郑、宁强市场监督管理局 汉中主播 编辑:金文婕 审核:王仕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