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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者被判赔10万,联想赢下自媒体网络侵权案时间:2024-08-23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裁定:科技大V宗某(ID@万能的大熊)因凭空捏造关于联想的谣言,侵犯了联想集团的名誉权,被判向联想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据了解,这是联想集团诉自媒体网络侵权第一案。联想集团有关人士表示,未来公司将继续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该出手时就出手,全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判决书显示,2023年11月2日,新浪微博账号@万能的大熊发布微博,称“联想宣布同英伟达达成合作,并且联想总裁杨元庆在现场还特别强调,从来没有考虑过和华为合作”。此微博共获得点赞1772次,评论286次,转发115次。此微博引发评论、转发内容的截图显示,评论区存在大量基于此内容,做出的对原告(即联想公司,下同)不利的评论。 原告提交的涉案科技大会全程视频显示,原告法定代表人杨元庆在会上并未谈及与华为公司相关的任何话题。 判决书显示,被告(即宗某,ID@万能的大熊,下同)辩称,涉案微博内容并非原创首发,而是引用此前就广泛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新闻报道,并不具备主观恶意。有无数媒体自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原告并未澄清公告声明该内容为假,涉案微博中有事实争议的内容与联想被骂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系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微博大V,拥有三百余万体量的粉丝群体,其对所发布内容负有较高的审查义务,应当在有充分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发布微博。 法院认为,被告明知关于联想与华为的言论较为敏感,易引发舆情,煽动网民情绪,却仍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涉案微博。且即便事前审查事实存在疏忽,而后却在各视频平台出现涉案科技大会事实情况及澄清“联想不考虑与华为合作”谣言的新闻、微博帖子之后,仍未删除涉案微博。即被告明知涉案微博系不实内容,却仍放任其传播,舆论发酵,被告存在主观过错。 法院认为,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结系我国科技领域重要的民营企业。万能的大熊在全无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将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联系在一起,编造双方对立的事实,恶意制造矛盾,引发网民对联想公司的厌恶、憎恨情绪,导致联想公司社会形象受损,社会信誉降低,严重侵害了联想公司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在公开场合发言,一般会被认定代表企业进行表态。被告在微博中发布被诉侵权内容,将直接导致联想集团的名誉遭到损害,其商业信誉,社会评价及销售额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宗某在其昵称为“@万能的大熊”的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并连续保留30日,致歉内容须经该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业务,则依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由该院选择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宗某负担。 2、判令被告宗某向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 3、判令被告宗某向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公证服务费,6240元、律师费6万元。 4、驳回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金文婕 审核:王仕伟 版权声明: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