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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商州中心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商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商州中心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净化城市环境,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商州区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要求,现就商州中心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商州城区G40高速引线以西、环南路北段(环西路)以东龟山山脊线向东延伸至商鞅大道以北、环城北路以南区域以内为商州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在禁放区域内任何时段、任何节点(包括春节、元宵节期间)一律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对违反《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在禁止燃放区域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各街办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鼓励单位、个人对违反《条例》在禁放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2331198”商州区应急管理局、“110”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来源:商洛高新 编辑:丹丹 审核:王仕伟 版权声明: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