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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处罚新规”正式实施,这些调整要注意!12月28日开始,《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即“醉驾处罚新规”正式实施。与此前规定相比,《意见》做出的哪些调整需要格外注意? 可不起诉或定罪免刑 在我国,醉驾入刑已有十余年时间。28日开始实施的“醉驾处罚新规”中明确,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意见》第五条对醉驾案件中的“道路”认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十五种醉驾情形需从重处理 醉驾行为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同时《意见》也规定了十五种醉驾情形需要从重处理,包括:
《意见》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要求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十种醉驾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在规定十五种情形需要从重处理的基础上,《意见》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醉驾情形,包括:
《意见》还规定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 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ID:cctvnewscenter) 编辑:王晶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稿 上一篇陕西历史博物馆秦汉馆试开放下一篇西安最新任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