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卖明星行程牟利,高铁站员工被判刑!明星高铁出行信息10元一条、身份证号码5元一个?近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高铁站员工为赚“快钱”,利用职务便利,有偿代查或出售明星隐私行程的案件,多人获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钟绮文介绍,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等人9个月至3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定被告人陈某等人支付共计56万余元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金,并要求他们自行彻底删除所有的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以上的媒体进行道歉。 案件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陈某等人均提起了上诉,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钟绮文介绍,如果公民非法出售、提供或获取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以及行踪轨迹信息,50条以上就已经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达到5000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达到5000元的10倍,即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如果是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特殊从业人员,违法所得的数额是折半计算的,一半以上就达到从重标准了。” 法官介绍,在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交通、快递、住宿、中介等服务行业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 法官提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不要求具有个人隐私的特征,即便相关信息已经公开,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仍有可能成为“公民个人信息”。 钟绮文介绍,“譬如网站上已经公布的某些公民的个人信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等,收集后又出售给别人,这个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了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外,也包括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买的行为其实也是一个非法获取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遭泄露,如何维权? 法官提示,对于发布在网络上的个人动态和信息需要特别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模糊信息内容;对于一些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资料,如快递、外卖订单等,应及时妥善处理。 如遭遇个人信息泄露,应及时做好证据线索的收集、保存,并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央视新闻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