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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民营企业家“能不捕的不捕”?专家解读

3月25日,海南省政府发布《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对于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引发舆论热议。

“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等话题成为热搜,有网友质疑“说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民营企业主可以不同吗?”“这不是发展经济,这是在纵容罪恶。”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追究涉案企业的刑事责任等措施,并不意味着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被免除。在法律规定上,涉案企业在免除刑事责任后要进行合规整改,这也并不是仅仅针对民营企业,而是所有企业都适用这一司法政策。


海南省政府发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

“能不捕的不捕”相关表述引讨论

据海南省政府网站消息,3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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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表述受到特别关注,有网友质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要对民营企业家“特殊照顾”?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3月29日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海南省人民政府出台政策来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出发点是好的,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可能存在一些先天不足,如治理结构不合理、管理经营不善等,面临很多风险,有可能涉嫌违法和犯罪。民营企业家的个人实际情况很可能就决定了企业的生死。上述措施实际上是在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也关系到企业员工的生计问题。


但解志勇也表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不判实刑”的这种措施,最好由当地法院或检察院发布,更符合我国的现有的法律法规与法律原则。


有地方曾出台类似政策

专家:“少捕慎诉慎押”原则的具体体现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后发现,事实上,海南省并非首个出台类似政策的省份。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去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也提到,“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作出社会贡献、符合立功或重大立功条件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经评估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决定,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或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慎重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从简、从速办理涉企案件,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021年9月,国新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强调,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经营类犯罪的,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表明“少捕慎诉慎押”从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解志勇表示,因此说“少捕慎诉慎押”并不仅仅是针对民营企业家,而是针对所有中国公民而言的,是我国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政策的体现。


“能不捕的就不捕”之后呢?

专家:涉案企业需进行合规整改并接受第三方监督

推进“少捕慎诉慎押”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司法政策,但是为什么还要强调对于涉案民营企业家“能不捕的就不捕”呢?这是不是“法外开恩”呢?


解志勇对红星新闻记者强调,在法律规定上,涉案企业在免除刑事责任后要进行合规整改。而且并不是仅仅针对民营企业,是所有企业都适用这一司法政策。


解志勇表示,不追究涉案企业的刑事责任,并不代表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被免除。“这其实涉及到一个‘行刑衔接’的问题,即从刑事程序转到行政程序上来,民营企业虽被免去了刑事责任,但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制裁。”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过程中,解志勇认为如果涉案民营企业能够按照法律规范认真执行合规整改,且合规整改后的企业通过第三方的监督机构的评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行政处罚。


据《人民日报》此前报道,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介绍,早在2020年,最高检就已经决定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到了2021年3月,最高检扩大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0个省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此次试点范围涵盖了62个市级院和387个基层院。去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深入总结两年来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并对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此外据《检察日报》报道,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表示,在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150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3577件,对整改合规的1498家企业、3051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张晓津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起到了以法治稳企业稳预期,保就业保民生的积极作用。例如,湖北一民营企业在经营中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办案中促其合规整改,6个月后,经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严格评估、确认合格,依法决定不起诉。整改后企业生产经营步入正轨,新增投资上亿元,带动就业上百人。


解志勇表示,上述案例并非个例,在最高检开展试点工作之后,各地已有很多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案例。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命脉,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是法治的进步。以前我国的刑事法律更多强调自然人的违法犯罪问题,但现在我们发现,企业尤其大型的企业,它涉及千家万户,也涉及到国家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解志勇认为,合规整改可以帮助企业规避风险,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如果未来企业成为跨国企业,其合规建设也需要符合其他国家的要求,重视企业的合规建设,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国门。


在合规整改的法律依据方面,解志勇表示,目前的主要依据包括《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企业合规的指导意见以及企业所在的行业法规。


“由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还处在‘试点’阶段,在具体的量刑标准上,各地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检察机关会根据各省的指导意见和裁量标准来综合考虑,例如企业纳税的问题、就业的问题、新产业增长点的问题等。”解志勇认为,未来可以加快构建行政法上的企业合规治理制度体系,从而更好地保障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王晶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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