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的暴力伤人行为,要保护该保护的,惩罚须惩罚的
近日,辽宁丹东的贾女士向媒体反映,其9岁的女儿在今年7月被邻居家一名未满14岁的男孩砍伤,身上有多达20多处伤口,在医院抢救17个小时后转入ICU病房。经伤情鉴定,女孩达到轻伤一级,目前已回家休养,但仍无法正常上学。贾女士表示,警方向其告知,由于男孩在案发时未满14周岁,提起的刑事诉讼因此被撤销。目前男孩未受到管制措施,受害女孩及家属也尚未获得男孩家属的道歉、赔偿。由于涉案男孩未满14周岁,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针对极少数特殊罪行。而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就此而言,本案中的涉案男孩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是,因为年龄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一并减免。由于受害者伤势已经达到轻伤一级,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案男孩尚未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按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并且,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倘若男孩自身并无财产,那么其家属应当代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此外,根据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辨认和控制事物的能力尚不健全,国家为此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但这并不意味着纵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因此,“未满14岁”不该成为挡箭牌,对未成年人的暴力伤人行为,要保护该保护的,惩罚须惩罚的。而面对个别未成年人可能存在“不满14周岁”而为所欲为的思维,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应该成为一堂矫正歪念的法治课。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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