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强调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被委托人应当依法履行照护职责。
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明确校长、园长是未成年人保护第一责任人,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幼儿园及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校园欺凌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骚扰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据中国人大网消息,截至2022年6月16日,该草案已经收到30多万条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