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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放问题油品、删除监控,汉中一油气经销站被罚款80万元!汉中市长庆油田油气经销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225877161 地址:汉台区鑫源办事处源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文学 2022年5月16日12时,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经销站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调查,发现你经销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2.向水体排放油类; 3.擅自倾倒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5月1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经销站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向水体排放油类;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2022年5月1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经销站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向水体排放油类;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2年5月16日现场照片,证明你经销站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向水体排放油类;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销站上述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汉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经销站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经销站提出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申请书,我局研究认为:汉中市长庆油田油气经销站使用抽水泵将该加油站 4号储油罐内问题油品(数量不详)抽出外排至加油站东侧下水道内,并故意删除加油站相关监控视频。你经销站违法行为违反多项法律法规,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我局行政处罚告知过程中并没有对你经销站引用多条法则,故对你经销站引用多条法则说法不予采纳。你经销站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初犯目前公安部门正在侦办过程中,但已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社会关注度大,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故对你经销站初犯行为不予采纳。你经销站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且经过汉中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已超标1.3倍,故对你经销站提出的超标倍数小于0.1倍与事实不符,对你经销站不予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不足10吨处罚50-60万元。 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向水体排放一般油类2吨以上5吨以下处罚款60-70万元。 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擅自倾倒危险废物1吨以上不足3吨,处所需处置费用4-4.5倍罚款,处罚款80-9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经我局综合考虑,决定对你经销站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捌拾万元(800000.00元整)。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以罚款捌拾万元(800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经销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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