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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县原县长杨林违规退还400万元竞拍保证金

时间:2022-04-12     【转载】   来自:新浪微博   阅读

  近期,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起诉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自然资源局和大荔县财政局,向开发商退还400万元受让地块定金违法,请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足额上缴涉案受让地块定金。而此前,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还专门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一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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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打击犯罪团伙中发现国有资产流失

  这起公益诉讼还需要从扫黑除恶期间一起打击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说起。

  2020年6月27日,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检察院在办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审查起诉的大荔县杨福军等人恶势力犯罪一案中,发现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杨福军是大荔县小有名气的开发商,他最终因为犯交通肇事罪、非公职人员受贿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刑10年。

  据了解,2011年10月26日,大荔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以下统称自然资源局)发布荔国土告字【2011】0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对大荔县棉纺一条街南段西侧面积6102.3平方米的(2011)005号地块进行挂牌出让,申请竞价保证金500万元。

  大荔县红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荔房产)根据公告发布报名及竞价条件,缴纳500万元中标履行保证金。

  2011年11月28日,大荔县自然资源局对这块土地公开拍卖,包括“红荔房产”在内的4家开发商参加挂牌竞买。“红荔房产”以2660万元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荔国土交(2011)030号《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载明,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竞得人应于2011年12月9日前持《成交确认书》到国土交易厅与大荔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011年11月29日,大荔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进行成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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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附近的居民说此为在这宗土地上所开发的楼盘

  02

  竞拍的土地反悔 要求政府返还保证金

  2011年12月2日,“红荔房产”提出该宗土地存在6个问题(1、与西侧小区通行存在冲突;2、地上附着物未搬迁拆除;3、地上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租赁并占用;4、东侧无法利用村道通过;5、四邻相关问题未解决造成土地证书无法办理;6、原地块使用权人拖欠修路款项未解决)要求大荔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书面答复。

  2011年12月8日,大荔县自然资源局和大荔县供销联社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现场逐条答复,答复称西侧小区居民出入由政府另行解决,不经过本次出让地块;2011年12月28日前院内居住职工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完毕,并终止相关租赁协议;东侧通行问题由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加,拆除新筑围墙并解决道路通行问题;土地使用权登记材料整理工作由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中标方只负责完成本公司应提供的相关证件及材料;由政府协调解决修路款项问题,中标方不承担费用。

  2011年12月9日,“红荔房产”提出认为本次拍卖具有民事欺诈行为之嫌,拍卖无效,应当立即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并要求大荔县自然资源局立即退还交纳的500万元。当日,大荔县自然资源局答复称,“红荔房产” 如认为本次土地出让有“民事欺诈之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不影响《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效力。应在《成交确认书》规定期限内缴清剩余款项。若其不能如期履行《成交确认书》规定的义务,将按违约处理,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03

  政府退还400万保证金又以低价买走

  由于“红荔房产”没有如期履行《成交确认书》规定的义务,按照相关规定,2011年12月20日,大荔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县国土局、监察局、陕西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正隆达置业有限公司、大荔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此前3公司均参与竞拍)参加招标出让会。

  时任大荔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张永奋介绍称,原竞得人“红荔房产”及负责人杨福军违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报价,对留出道路216平方米子以核减,出让面积为5904.3平方米,报价经县政府同意后确定竞得人。

  经监察局工作人员现场开启报价单,陕西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200万元最高报价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自然资源局现场进行宣布,待向政府有关领导商议后决定是否成交。

  2011年12月21日,“红荔房产”以“缺乏报价前的考察与论证进行了不理智报价”为由,向大荔县自然资源局递交申请书,申请放弃中标土地使用权,请求适当退还竞拍保证金。

  “红荔房产”提出适当退还保证金,2012年5月2日, “红荔房产”负责人杨福军委托李涛到大荔县自然资源局办理退款手续。令人不解的是,同日大荔县自然资源局竟然将400万元打入李涛账户。返还率达到80%。

  临渭区检察院在提起公益诉讼后,近期记者对此进行采访,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和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未审结为由谢绝采访。但是参与庭审的一位资深法律人士给记者提供的材料显示,2012年2月9日,大荔县自然资源局将该地块拍卖出让方案(荔国土资字【2012】9号)上报县政府,陕西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未能竞得改宗土地。令人蹊跷的是,2012年3月15日,大荔县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涛)以1200万元竞得该宗土地5904.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2022年 2月16日,参与庭审一位法律工作者告诉记者,杨福军拍的土地后违约,大荔县政府竟然给退还了80%的保证金,按照规定这是不能退还的,这已经是国有资产了。6120.3平方米后来核减掉了216平方米,少了3.5%面积的土地,这竟然也能成为退还400万保证金的理由?第二次别的公司竞拍到这宗土地后竟然拿不走,又让杨福军操纵后拿走这块土地。办案人员根据杨福军刑事案件卷宗显示,最后杨福军派自己马仔李涛用大荔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名义1200万元拿走这宗土地。而且第二次的土地比第一次仅仅少了3.5%,价钱竟然少了一半还要多。

  大荔县一位老干部痛心地说,这块土地不仅仅是40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那么简单,而且第一次2660万元的价格才是这块土地的真正价值,后来被人在幕后操作,竟然以1200万元的价格拍走,显然有内外勾结的嫌疑。有关纪检部门应该继续深挖。

  04

  自然资源局称是县长同意退还保证金

  知情者告诉记者,富平县检察院将检察建议书发给大荔县自然资源局后,一直没有见到对方回复,于是将此案报给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2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向大荔县自然资源局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大荔县自然资源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退还“红荔房产”400万元受让地块定金依法进行收缴,切实保护国有财产,维护国家利益。

  大荔县自然资源局给渭南市检察院回复,“关于退还‘红荔房产’杨福军400万元保证金一事,原大荔县国土局是通过请示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同意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当时县土地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县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具有决定国有土地出让等有关事项的权利……我局现在予以继续追回于理不合”。在回复材料中,大荔县自然资源局提到当时大荔县县长、县土地出让领导小组组长杨林同意此事的。

  2021年5月30日,大荔县财政局向渭南市检察院回复称“退付400万元,是在政策范围内,最大程度地维护当地企业的利益,不退还100万元竞拍保证金并及时上缴财政,符合财政管理要求。此行政行为,既维护了土地招拍挂管理秩序的严肃性,及时纠正了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不合理措施,又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财政局还认为自然资源局未与企业就宗地基本情况全面沟通,土地出让过程中还存在宗地面积核减问题。财政局认为“以及企业不理智报价问题,这些都表明自然资源局在开展土地出让业务中存在瑕疵”。

  而大荔县财政局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却有不同看法,竞买保证金在成交确认后应作为国有财产,自然资源局退还属于违规。

  大荔县有熟悉房地产行业的人士说,彼时正是大荔县城建飞速发展的时代。当时县长杨林在大荔县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造。今年58岁的杨林是陕西韩城人,目前任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05

  多数听证员支持行政公益诉讼

  2021年7月2日,渭南市检察院对此案组织了一次听证会。

  大荔县财政局、大荔县自然资源局派员参加;列席人员有大荔县人民政府、渭南市自然资源局;听证员有渭南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总共5人。

  需要听证的问题是“一是否应当依法追回自然资源局违法退还‘红荔房产’的400万元受让地块定金;二是否应当对大荔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大荔县财政局和自然资源局以上述回复渭南市检察院的理由表达了他们的意见外,自然资源局还认为,“……是否退回400万保证金前提是地块合法出让并在净地前提下,但土地实际情况不是净地,且保证金明显过高。出让方改变结果的,也应当承担相关责任,而不仅仅是受让方责任,应该是双方的责任……”。

  有办案人员说,难得一见的是,大荔县自然资源局给自己找错误而为别人洗脱,认为自己作为土地的出让方,也是有责任的。

  大荔县政府的意见是“当事人挂牌出让时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也认为大荔县自然资源局有瑕疵。

  随后,听证员对大荔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提问。最终,5名听证员全部支持渭南市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22年4月6, 记者在临渭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对于大荔县自然资源局的庭审已经结束,对于大荔县财政局的诉讼尚未开庭。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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