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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125万元存银行,取款时余额变为0!法院判了时间:2022-03-26 储户存入工行(601398.SH)的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银行表示系个人犯罪行为(详情请见链接:《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竟是“内鬼”所为!回应:系个人犯罪行为》),事件曝光后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3月15日披露的一起案件的裁判文书,情节就与工行事件多有类似。 根据裁判文书,甘肃渝中农村合作银行的一名职工利用同学关系,将储户的125万元揽入自己就职的银行,但银行职工随后利用职务便利将这笔钱挪用。该银行职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储户将银行告上法院,最终法院认定,银行对其工作人员管理不善,应赔偿储户损失。 帮助老同学反而被害 账户上的125万元“不翼而飞” 裁判文书显示,祁彦迪是甘肃省兰州市人,原系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榆合行”)职员,她与吴某1是初中同学。 2018年4月,祁彦迪找到吴某1,声称自己有存款任务,让吴某1帮忙完成一些。随后,吴某1通过取现、转存等方式,在祁彦迪处存了125万元。不过,在存钱的过程中,吴某1很相信老同学,就将身份证等交给祁彦迪办理。办理完毕后,祁彦迪将存折交给吴某1。 不过,令吴某1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原本是帮助老同学,反而被老同学所害。 2019年6月9日,吴某1发现,两本存折上的数字不一样,“一本是电脑打印的,一本是手写的。”吴某1赶紧到银行一查才发现,自己所有的钱都在2018年就被取走了。 吴某1立即联系祁彦迪,祁彦迪称“存款被挪用了”。 在庭审过程中,祁彦迪供述称,吴某1存入银行的钱均被其取走用于花销,其中部分钱被当做个人开销、借款、投资等用途。“其实,吴某1的存折上没有一分钱,我是利用自己的权限空打的折子。”事后,祁彦迪向吴某1退还10万元。 不过,裁判文书中并未详细说明,祁彦迪是如何把吴某1存到银行的钱取出的。 经审理,被告祁彦迪犯挪用资金罪,被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祁彦迪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出具存折的行为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银行应向储户支付存款115万元 与此同时,吴某1把榆合行告上了法院,要求榆合行赔偿损失。不过,榆合行称“不应承担给付义务”。 一审中,法院认为,银行对储蓄交易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的义务,应保证交易安全,杜绝不合理的业务风险。吴某1系基于对祁彦迪作为榆合行工作人员的信赖向祁彦迪交付资金,意在通过祁彦迪将钱存入榆合行,祁彦迪也为吴某1出具了存折,吴某1有理由相信其资金实际上已经进入榆合行。吴某1将资金汇入祁彦迪账户,只是在资金流入途径上利用了祁彦迪的账户,榆合行对其工作人员管理不善,对其工作人员的多次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给吴某1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榆合行辩称其不承担给付义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判决:榆合行向吴某1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榆合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认为,银行作为存款机构向吴某1出具存折的行为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对吴某1的存款负有支付义务。同时,经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祁彦迪向吴某1退还10万元。据此,在银行应赔付的存款总额中予以扣减10万元。 【编辑:张洁】 免责声明:如有侵权,请联系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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