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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在多个职位上持续贪污受贿,江苏扬州一处级干部贪腐2239万被公诉

时间:2021-11-04     【转载】   来自:极目新闻   阅读

从2001年至2020年长达19年时间里,扬州市江都区委原常委于越在不同的职位上持续贪污受贿,总金额高达2239万元。11月3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对于越的起诉书,透露了这名原正处级干部的贪腐记录。

于越历任江都市丁伙镇党委书记、江苏省江都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管委会主任;2006年5月任江都市副市长、江苏省江都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2012年1月任江都区副区长、江苏省江都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正处级);2013年10月任江都区委常委。2020年10月,扬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通报,于越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廉洁纪律,接受下属提供的高收益投资机会;违反生活纪律,接受陪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设立“小金库”;涉嫌受贿、贪污犯罪。同月,时年55岁的于越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检方起诉书显示,2001年至2020年,于越利用任职江都市某镇、江都某区党工委、管委会、江都区委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接、公司经营等方面为他人等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93万余元(人民币),其中他个人实得1598万余元。

其中,2004年至2019年,于越利用职务便利为江都区丁伙镇周某甲在承接绿化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索取周某甲现金合计267万元。

2001年至2018年,于越在投资建厂、业务承接、加价结算、合作办学等方面为江苏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甲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索取徐某甲现金、手表、金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4万余元。

2005年至2017年,于越为扬州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在江都某区和某新城承接安置房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手表等,折合人民币共计126万余元。

此外,于越还收受另外20多人的贿赂,金额从2万元至260万元不等。

起诉书还显示,2006年至2013年期间,于越指使他人采用收取企业“赞助费”不入账和预借财政资金后以虚假发票冲账的方式设立“小金库”。其间,于越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小金库”资金合计246万余元,其中于越个人实得135万余元。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于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罪,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14日,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万军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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