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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教老师猥亵儿童案开庭 检察机关提出“从业禁止”被采纳

时间:2021-08-18     【转载】   来自:华商网-华商报   阅读

近日,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校外托教中心老师猥亵儿童案开庭审理,公诉人在庭审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提出“禁止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行业”的意见,被法院采纳。

具有教师资格证的被告人黄某在辖区某小学校外经营一家托教中心,对学生开展课业辅导和托餐服务。2021年2月某一天,其利用辅导作业之机,对一名幼女实施猥亵,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后,“骊雨心荷”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高度重视,在依法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详细了解被害人的家庭和监护情况,联合陕西儿童心理学会开展心理测评和疏导,引导被害人父母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安全教育,消除心理阴影。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被告人黄某无证经营、相关部门对教师资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性措施,与第四检察部、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行动,深入全区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排查10余次,对部分机构无证经营、证照过期,个别托餐加工场所环境简陋、设备陈旧、食物霉变等安全隐患,及时督促限期整改。

>>知道一下:

什么是从业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因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做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主要包括:1.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2.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3.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4.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5.旅店、宾馆等。 (宁军  任兆锦)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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