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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医院自杀身亡,擅自离院,医护是否应该担责?

时间:2021-08-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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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患者医院内自杀身亡

  李×患有“盆腹腔转移癌、直肠癌术后”,因急性不全肠梗阻引发腹痛入住北京×医院。住院第16天晚21时患者家属看望病人发现不在,临床护工说患者入厕,家属发现卫生间门被反锁,开门后发现患者在卫生间自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警察询问,患者生前没有异常表现,也没有轻生的行为或倾向。患者家属认为患者有主管医生和责任护士,床头卡显示二级护理。医院医护人员未尽到看护义务,未能及时发现患者自缢,对患者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状告医院要求赔偿。

  案例二:患者擅自离院身亡

  2015 年 8 月 20 日,李某的父亲因在单位摔倒致头部受伤,入住石家庄市区某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二级护理陪床一人。

  2015 年 8 月 30 日 13 时许,李某从家中赶到医院陪护时,发现其父未在病房内。寻找未果后询问医院工作人员,均表示不清楚。李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 年 9 月 1 日,李某接到警方通知,称其父被发现于市郊某景区内已经死亡。经尸检,认定为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

  家属认为,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患者离开医院长达十几小时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且在其家属发现患者不在医院后,仍未积极寻找并及时报案,与患者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李某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共计 60 余万元。

  从这两起案件来看,患者已经入住医院,从法律的角度讲,双方已经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不仅负有为患者诊治的义务,还有责任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并尽到一定的看护义务。

  因此,医院是否需要对患者的自杀和擅自离院的行为负责,就要看患者的行为是否与医院的诊疗活动有关,医院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就要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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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看到,在【案例一】中,患者虽然患有疾病,但在入院时行为能力并不存在欠缺,也就是说患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判断力,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通过警方调查,患者在自杀前没有任何迹象。因此,认为患者自杀是患者的主观行为,并且具有隐匿性。 本案中的医院为一家普通综合性医院,对患者人身并无约束、限制等强制监管权利。患者为二级护理,根据要求护士应2-3小时巡视病房一次,护士晚19:00巡视时见到患者,履行了看护义务。患者自杀的原因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并且在发现患者自缢后,医护人员实施了抢救,并协助报警,尽到了救治义务。

  最终法院认为医院主观上对患者的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但考虑到患者为癌症晚期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承受了一定精神痛苦,建议医院针对该类病患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加强精神关怀,提高注意义务,尽力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最终法院驳回了患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医院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承担一半诉讼费用。

  这起案件中,医务人员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法院也给出了公正的审判。但在【案例二】中,却暴露了医护人员的疏忽大意,对患者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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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患者在入院期间离开医院长达十几小时,本可及时发现并做出应对,但医务人员和家属的表现着实不给力啊。

  巡视不到位:长达十几小时的时间内,值班护士未发现患者不在病房。

  交接班有缺陷:十几个小时都没发现患者不在病房,护士交接班也存在问题。

  陪护缺位:二级护理病人,需要患者家属留陪,案例中患者家属显然没做到。

  应对不力:住院患者失踪属于不良事件。发现病人不在,医护人员要立即打电话找人,上报、联系寻找和报警,而不能坐等,使自身陷入被动。

  很显然,这起案件中,患者的死亡与护理人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护人员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

  我们知道,病人在住院期间外出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一种情况是患者擅自离开医院,一种是患者请假外出。然而,无论病人住院期间以何种方式外出,或多或少都有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如疾病突发或加重、交通或其他人身伤害风险包括自杀或自残等),一旦不良后果发生,医院不免陷入问责的尴尬境地。


  如何应对患者院内自杀事件?

  1.制定患者有自杀倾向时的应急程序

  (1)发现患者有自杀念头时,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2)通知医院危机干预中心进行危机评估和心理治疗。(3)没收锐利的物品,锁好门窗,加强药品管理,防止意外。有研究提示,当患者使用的一种自杀方法被限制后,他们一般不易采用另外的致死性自杀方法。 (4) 疼痛的折磨是引发病人自杀倾向的重要因素。对于疼痛性疾病和癌性疾病的疼痛、不适,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密切观察评价效果。对于合并抑郁症的患者可以请精神科或心理医生会诊,用药物或心理治疗手段解除其异常心理,症状严重者应转入精神科继续治疗。(5)通知家属,要求24小时陪护,不得离开。(6)加强巡视,密切观察,详细交接班,做好相关记录。(7) 对有明显自杀倾向者,安排病房最好靠近护士站,病床尽量不靠窗,不安排单人间。所有安全措施在实施时应尊重患者,避免引起患者的对抗情绪。(8)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准确掌握并记录患者的心理状态,为需要协助患者寻求家庭和社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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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制定患者自杀后的应急程序

  (1)发现患者自杀,应通知医护人员立即赴现场,看患者是否有抢救的可能,如可能立即抢救。(2)保护现场(病房及病房外现场),有疑虑可通知警方以排除他杀可能。(3)通知医务科或院内总值班。(4)通知家属,做好相关记录。(5)通知医院危机干预中心进行危机评估,必要时进行心理治疗(主要针对患者家属和医务人员)。

  患者要求外出,护士应该怎么办?

  由于之前的安全告知,护理人员提前告诉了患者,患者如果离开病房,要给值班的医护人员打招呼,所以大多数病人在离开病区时,还是会跟值班的医护人员打招呼。

  这个时候,值班的护理人员就要做好应对。

  1. 告知值班医生:由医生进行沟通和谈话。教导患者不要离开医院。

  2. 签署外出告知书:所有的住院病人外出,如果执意不停劝阻,仍要外出,都要签署外出告知书。

  3. 患者外出后,医护并不是说就没事了,还要及时跟患者和家属进行联系,确认患者动向和情况。


  如何应对患者擅自离院或外出不归?

  1.及时上报、立即寻找、启动应急预案。

  一旦发现患者私自外出,要立即报告护士长,通知主管医生。

  通过患者所留下的通讯方式,与家属取得联系共同寻找。必要时通知医务处、护理部或总值班。

  患者确属外出不归,需两人共同清理患者物品,贵重物品交保卫科。

  2.启动应急预案真的就万事大吉了么?

  以上应急预案里的条条框框,相信每个医院都有,但是如果患者在外出期间发生了意外,诉讼到法院,医护人员真的就没事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应急程序里的细节如果没有做到位,还有可能陷入纠纷、面临赔偿问题。

  法律面前,凡事都要讲求证据。当事的医护人员还要为自己的作为,留下原始的证据。

  患者擅自离院,医护人员如何收保存证据?

  护理时间住院患者擅自离院后身亡,如何处理患者的外出请求?哪些才可以成为证据。

  证据:1. 当事人的陈述;2. 书证;3. 物证;4. 视听资料;5. 电子数据;6. 证人证言;7. 鉴定意见;8. 勘验笔录。

  也就是说,护士在发现患者不在病房,在联系外出患者的过程中,如果能联系上患者,仅有通话记录是不行的,还要有通话录音,即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还要求清晰可辨,要有对方的身份证明,如开头「你是***或***的家属么?」。

  如果在电话联系的过程中,出现这种情况:对方的手机处在关机的状态,或者处于无人接听的情况下,还要留下「痕迹」。

  如发短信给对方:** 床 ***:您好,刚才查房时发现您未在病房内,请您接到本短消息后迅速赶回到本病区。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及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医院 ** 科室 **** 人。

  针对此事,护理人员如何及早干预?

  护理工作,重在预防。

  1. 安全告知:入院时候,就要进行安全告知书。在患者入院时出示书面协议告知患者离院应当遵守的程序和擅自离院需自行承担责任。2. 认真巡视:二级护理要 2 小时巡视一次病房,履行护士职责,保障患者安全。3. 做好交接班:护士交接班时,要查看病人。4. 劝阻义务:有外出倾向的患者,护理人员要及时进行劝阻。5. 做好评估:评估出护理安全管理之重点人,如有心理问题的患者。6. 重点监管:应对普通患者与特殊病人在管理上加以区分,给予重点病人以某些特殊的、格外的安全保障。护士要多进行沟通。特别是老年行动不便及特殊情况病人要多留个心眼,多联系相关人员。7. 及时联系:发现患者不在病房,就要有所反应,立即打电话找人。本案例中,第一个夜班和早班交接时,就要确认该患者是否在科室外吃早饭,立即就要打电话联系上。即使患者没交费,也不是漠视患者的理由。



     来源医客小编综合整理自丁香园、医脉通、医药前沿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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