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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石泉政法机关草菅人命~花甲老人命丧石泉县数年过去未破案…时间:2021-07-18 尊敬的中省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组以及全国媒体记者您们好! 我是陕西汉中镇巴兴隆镇何世元之子何代银;身份证612328198001102514,电话18791460706: 我向您们公开举报。安康石泉县两河镇派出所,石泉县公安局,石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石泉县人民法院以及石泉县政法委均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严重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 举报事项如下: 石泉县公安局及卫生局因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我们行政诉讼石泉县人民法院拒绝立案! 2009年石泉县两河镇一诊所非法行医售过期药毒死花甲老人,直到2015年亲属得知后一直诉状和反应至今未对涉案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移送检察批捕,也未明确宣布死亡原因,如今命案成谜。 汉中市镇巴县兴隆镇的何世祥,也就是我的幺爹,1976年9月某天,具体我母亲回忆是9月20日(农历)随兄长何世元去到安康市石泉县的兴评乡及安康宁陕县的汤评乡两交界的张天才家寻找农活养家糊口,张开寿早先是我们镇巴兴隆镇人,一个村的,(后撤乡并镇兴评与两河合并)我父亲何世元1977年农历腊月反回家乡汉中镇巴兴隆镇,何世详就长滞留在石泉县两河镇共合村张天才家,张天才的儿女,张开余、张开寿、张开菊,长期雇佣我幺爹何世详做农活,兄长何世元及家族亲人长掂念何世详但一直联系不上,早年在我县普查人口也均打听过,均未打听到。 2015年2月份我想着用网络寻找幺爹何世详,于是发布了寻找亲人的微博,得到了安康团市委和宁陕团县委的关注及帮助,后联系到雇佣何世详的雇主张开寿,确被告知何世详已2009年七月份去世,经我详细询问问了雇主张开寿,他说何世详多年前先后在他哥姐家干农活,后在他家干活已十几年了,一直单身,身体没有其它危害生命的疾病,只是身上皮肤经常发痒,身患风湿,何世详就在两河镇一家药店买了止痒的混合西药,2009年七月份的一天下午何世详服用了该药店医生开售的混合西药随后身体感到不舒服,因药可能存在过期导致中毒晚上七点多休克当即死亡。 雇主张开寿向他村村支书反映死者服用了该镇珍所开的药后死亡了,于是该村村支书向石泉县公安局和石泉县药监局报了案的,石泉县公安两河派出所和石泉县药监局只是把药店开的没服完的毒药拿走了,另外要求他与药店答成协议由药店赔4000千元钱做安葬费,今后不许张开寿翻案和向任何部门反应,签了一份永不追责的协议,我问张开寿为什么不要求他通过尸检查明死亡的原因,张开寿说相关处置人员,说不用尸检,就这样达成协议算了。 2015年石泉公安局获知死者近亲属在网络上公开反映和要求追究诊死人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当年参加调解的公安警察乱作为,于是石泉县公安局通过网络书面回复了死者去世的真实性和涉案医生属于非法行医,并无职业医师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是过期未审批,表示行政属于卫生局处罚。 并表示若涉及刑事犯罪,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并没有正面回复死者到底是因什么原因死的。 因涉及当年参与办案人员与非亲属达成不合法即不合理的补偿协议,并涉嫌严重乱作为,所以两部门均包庇纵容涉案医生的犯罪事实,并没有一个明确怎么死亡的,后来公安这一块儿干脆不了了之了。 石泉县两河镇龙王村黑诊所马红琳陈功智夫妇给何世祥开了混合过期西药服用后死亡,非正常死亡后石泉县公安局两河派出所以及市县卫生局调解黑诊所赔偿四千元丧葬费,办案警察张小兵,胡泽民,兰文祥和当年石泉县卫生局陈华还要求张开寿(为托人~张景平)签字,永不追责的协议, 老人被黑诊所卖药毒死,当地派出所不追卖药者的刑事责任。 该诊所医疗机构许可证过期未审批,马红琳医生属于无医师证,涉案医生马红玲非法行医致他人死亡涉嫌刑事犯罪,依照刑法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我们要求石泉县公安严重追责当年办案的警察违法违纪乱作为,和及时刑拘涉案医生,可石泉县公安根本不把人命放在眼里, 有法不依严重不作为,当年参与协调的石泉县卫生局和派出所警察滥用职权强迫非亲属签不合法不合理的协议,因此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包庇非法诊所严重渎职和不作为。 于是2015年7月死者亲哥哥(何世元)委托了律师一同去到了石泉县人民法院,行政起诉石泉县公安局和石泉县卫生局,两部门在该案中涉嫌渎职包庇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并承担乱作为在该案会及时破案还死者家属公道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请求石泉县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之规依法行政起诉(被告)石泉县卫生局,(被告)石泉县公安局: 案由:行政侵权: 原告:何世元,男,78岁,住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兴隆镇健全村村民,系死者(何世祥)之兄。 行政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石泉县卫生局及石泉县公安局派员主持形成的2009年7月23日的协调协议。 二、请求判令石泉县公安局依法查处张景平冒名领取涉案医生马红琳,陈功智夫妇赔付我弟(何世祥)死亡金的违法行为。 三、请求判令石泉县公安局、石泉县卫生局依法查处马红玲非法行医致我弟(何世祥)死亡的违法行为和致我弟死亡的刑事犯罪刑责等等… 四、请求判令两被告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请求判令两被告单位承担行政乱作为,致使我弟(何世祥)死亡后,其合法权益受不到保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事实与理由: 我叫何世元,男,现年78,是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兴隆镇健全村人,在1976年9月20日,我带上亲弟(何世祥)在石泉县找活打工,当年的时代非常贫穷地方,等于是投奔熟人去了石泉县的,因为当年的张开寿父亲是我们邻居搬到石泉县两河镇落户,后我弟弟被你县两河镇张开寿招为长期雇佣工,我家因有妻儿老小所以一年多后回到家乡,在没去石泉县了,我弟弟(何世祥)仍在张开寿父亲张天才家里长期做工… 我弟(何世祥)张开寿雇佣期间的2009年7.月下旬的一天,因头皮发痒在当地马红玲诊所看病开药,我弟吃了马红琳开的药后当即死亡。 事发后,你县两河镇派出所通知了石泉县卫生局,县卫生局派陈华了解处理,陈华牵头会同了两河镇派出所张小兵,胡泽茂,兰文祥等人,在公安部门勘侦未明确宣布我死因结论的情况下,(因为对死者做尸体解剖检验)同时在亲属未知和未参与下,雇主张开寿侄子张景平冒名代替我们亲属,与马红琳私自形成的所谓2009年7月23日的“调解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协议是黑诊所马红琳赔付死者4000元,此事以后永不再追究。 在县卫生局陈华和派出所的组织下,以此草率了一条人命,一起涉嫌刑事犯罪案,一桩民事赔偿纠纷处置,一桩人命关天的大事岂能如此草率了事? 我们镇巴兴隆镇在人口普查中不见我弟何世祥,然而我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我的儿,儿子通过网络多次寻找我弟,曾经也多次打听熟人寻找我弟在石泉的下落,我因文化浅加上年老记忆不太清楚,始终回忆不起当年去的小地方了,经过我儿子网络发布寻亲后,微博发出后,得到了安康石泉县共青团的关注,于2015年5月份才得知我弟何世祥在2009年7月死亡的下落。 然而就与石泉公安局取得联络,石泉县公安局证实并派人来到镇巴县兴隆镇找到了我,见面后做了简单的解释说明,由于我年迈,头脑不太清楚,他们(公安局派人员)为与我儿子见面详细说明情况,所以具体和我说的什么,我一点也没记得,他们公安局不与我儿子见面,目的就是把这一桩人命关天的事草草了事算了,因为我儿子是个文化人,他们知道说明情况肯定会要追责的,所以从这些种种行为是在故意包庇嫌疑人,做法行为是违法违纪。 我弟何世祥被张开受雇用数十年,他究竟是怎么死的?是否因我弟弟年纪一大体力软弱,被张开受寿嫌弃,或者是想免去他的长工费与诊所马红琳串通借病毒死,还是医故致死的?在公安部门勘查结论未公布下,石泉卫生局和两河镇派出所为什么又要越权越级的忙着处理。 又公开在肇事家里写调解协议,且又让死者雇主的侄子张景平假冒顶替死者亲属代表,在非法调解协议上签字按手印,以一条人民4000元了事永不再追究作了结,并将4000元给了签办假冒人,这里面究竟有什么奥秘?我弟究竟是怎么死的?该协议的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石泉县公安部门也未公开宣布我弟弟(何世祥)的死亡信息情况,为什么被隐瞒到至今?通过我们调查和调研相关证据,表明一、马红琳诊所属于无证非法行医,二、我弟因吃了马红琳开的药突然死亡,石泉卫生局,石泉公安局应依法作出公开结论,但两被告单位都没有做,属于严重不作为,三、在对我弟弟死亡未调查公开结论,在我们亲属不知道情况下,两被告单位擅自派员主持进行了所谓的调解,并让雇主儿子张景平冒名领取所谓的赔偿金,这种行为两被告单位主持的所谓的调解协议是违法行为,无效的,是侵犯了我们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总书记的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下倡导依法施政,依法办事的今天,张景平的行为更是无法无天,石泉公安局,石泉县卫生局两被告单位和张景平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是侵犯了(死者亲属)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这一系列的违法或不作为,我们在2015年7月份来石泉县人民法院行政起诉被拒绝未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立案门槛降低了,民告官今后更轻松。 然后该案子是2015年7月份诉讼的,所以在正式改革后,石泉法法院还如此乱作为,行政诉讼拒绝立案,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石泉卫生局和石泉公安局均是答辩状回复的,他们不存在行政乱作为,理由是联系不到监护人或近亲属级家属,并不属于非正常死亡,不构成刑事犯罪。 然后与非亲属达成的4000元协议感觉还是合理的,所以石泉法院完全存在官官相护行为,似乎审查和调查程序完全由被告答辩内容为裁定,被告答辩有就是有无就是无。 该县法院根本不审查不调查,所以驳回行政诉讼,故致民告官难上青天,该县法院不但门槛高,而民告官根本无门。 我们通过阅卷了2015年9月卫生局答辩状和石泉县公安局的答辩状,以及石泉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所有内容,他们完全是在官官相护,隐瞒真相包庇杀人诊所,所以省政法教育整顿第九指导组监督严查石泉县政法人员以及行政部门腐败徇私枉法以及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刑事犯罪,严重乱作为或渎职。 阅卷了二被告,也就是石泉县卫生局和石泉县公安局两份答辩状,和2015年石泉公安局网络回复调查材料均存在撒谎包庇杀人诊所的行为,石泉公安局答辩状内容表示均排除了其他的致命性的死亡,并不属于非正常死亡,并表示未解剖尸体和做法医鉴定。 他们自称有法医人员勘察只是做尸表检验,一个肉眼就能排除不是非正常死亡吗?请问为什么当时不解剖尸体和法医鉴定? 在答辩状中表示诊所涉嫌非法行医是真实确认,并由卫生局行政处罚,由于卫生局调查未发现属于非法,行医致他人死亡的刑事犯罪,答辩中说死者与该诊所开的药服用后死亡无直接关系,所以卫生局也没有以刑事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请问两被告死者到底是怎么死了的?何世祥死亡与诊所无直接关系,为什么要赔偿4000元钱?答辩状中表示这一切的认定和达成的协议,及时告知死者的实际关系人张开寿等人…对此处理意见无异议。 所以石泉公安局在答辩中表示他们参与死者的后续事宜处理,是处于维持社会秩序而在场,不是所谓的调解人,所以公安局不存在乱作为,明知张开寿是非亲属,他无异议,他一个非亲属肯定无异议啊,死了就死了,反正人都60了,正好也给他干不了活了,正好死了他还少负担,少责任给工资,他当然无异议,请问石泉公安局你们都觉得该处置合理合法吗? 还在答辩中故意狡辩,不是所谓的调解人,请你看当年那份协议,你们是用什么身份进行调解的?当年那一份协议明显写的调解人,卫生局与派出所… 下面是当年派出所与卫生局参与调解诊所赔偿这份永不追责的赔偿协议!!! 《调解协议》时间:2009.7.23 地点:两河镇斩龙新村马红琳家中 调解人:卫生局(陈华),两河派出所(张 小兵),胡泽民,兰文祥 记录人:陈世军 当事人:张开寿(为托人:张景平),马红琳,陈功智。 调解事由:有关何世祥丧葬费用补偿等相关事宜 陈华:就些问题提出意见,双方当事人提出自己的意见。 张景平:我要求对方一次性赔付人民币肆千元整(4000.00元)。此事以后不再追究。 马红琳:我同意对方提出的要求。当对方以后不得因些事不得再产生任何不满。 此协议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按印后立即生效,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矛盾。 此协议一式肆份,卫生局,派出所,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调解人:陈华,张晓斌,胡泽民,兰文祥。 当事人:张景平 代签,唐红玲,2009.7.23 两被告还狡辩,不是所谓的该案调解人…答辩人县卫生局都说是公安在调解。 通过阅卷石泉县卫生局的答辩,表示2009年7月接到县公安局协助请求,县公安局请求协助处理该县两河镇以及死亡事件,接到协助请求后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并表示无法联系到死者的监护人或者亲属,因此公安在调解过程中以死者的雇主作为代表参加调解,负责死者的善后事宜… 两被告的答辩状由于自相矛盾,纯属没有实事求是的说,公安局说的不是非正常死亡,并不是所谓调解人,既然不是非正常死亡,那这个调解是跟谁调解?卫生局的答辩状也存在包庇行为,明确是非法行医致死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此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只是做了行政处罚,没有把刑事犯罪移交给公安,或许移交了公安故意压制了。 所以他们的答辩状均说不存在行政乱作为,此辩解完全是不符合中央要求的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依法施政,第一、信息时代明知死者是陕西镇巴的,怎么可能联系不上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第二、一条人命不管是与非亲属调解还是与亲属调解都不至于赔4000元了事,所以他们这显然是乱作为,草菅人命! 卫生局和公安局均已构成行政乱作为并涉嫌包庇诊所非法行医诊治死他人犯罪事实。 该命我们一直没放弃在反映或举报,于2020年5月通过网络以花甲老人命丧安康石泉县数年未破案,举报后石泉县委对外联络办来电告知我们表示已成立调查组在核查,联络办电话里说,县委书记已看到,以高度重视并对该命案开了座谈会,让我别到其他地方反应了,2020年5月20日石泉县调查组来到我们家,并表示他们是石泉县政法委信访局和司法局,作了简单的笔录,询问了死者当年跟着兄长去到石泉的经过,和询问是怎么知道死者去世的消息和详细的情况?并问死者家属的要求和诉求是哪些? 我们要求非常明确,首先第一、死者虽刚年满花甲,身体没有其他危害身体的疾病,常年在给雇主干农活,放牛割草,只是身上有小部分皮肤发痒,然而死者生前在该镇一家马姓诊所捡了西药回来,服用后导致身体不适,雇主喊着死者吃饭才发现死者身体不适特难受晚7点多休克死亡。 涉案诊所马红琳陈功智夫妇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属无医师职业证,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是过期未审批,涉嫌非法行医诊死他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36条第1款之规追究马红琳夫妇非法行医罪,公安机关应该及时采取刑事措施移送检察机关逮捕,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2009年7月23日形成的所谓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非法协议的公职人员(石泉卫生局参与人员和石泉公安派出所参与人员)涉嫌严重乱作为,故与非亲属达成4000元丧葬费协议纯属于草菅人命,一条人命怎么可能仅于4000元了事,同时信息时代网络化怎么可能联系不上亲属?又为什么不联系死者亲属?而且雇主本身就是陕西镇巴人,从死者亲属老家搬上去的,所以公安派出所办案人员仅仅以联系不上亲属为由故以非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严重侵害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乱作为,应追究相关公职人员的失职责任。 石泉卫生局只对涉案诊所非法行医活动仅仅以行政处罚了2000元的处罚,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石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应该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已经被费用,无证行医或者法规批复要求按照无证行医查处之情形如擅自变更地点,承包医疗科室等)均应适用《基本卫生法》99条! 所以石泉卫生局也存在行政乱作为和越权行为,使用第44条处置是错误的,也应追究当年石泉县卫生局参与人员 严重行政乱作为。 第三、2015年7月份行政诉讼时:石泉公安局和石泉卫生局均以虚假答辩,不按事实陈述,涉嫌徇私枉法和徇私舞弊故意包庇涉案诊所犯罪行为,应追两被告行政严重乱作为,同时法院存在官官相护,并以被告答辩状内容为裁定,故致使民告官难、严重不符合司法改革制。也得必须追责,2015年7月份行政诉讼拒绝立案法官。 第四、追责雇主的责任,明知死者是陕西镇巴县人,同时雇主也是从陕西镇巴移民至石泉的,他应当联系死者家属,不应接受所谓的调解,同时死者作为他的常雇佣人员,死者身体不适应该陪同去看医生,而不是让死者单独去就诊和捡药,因为死者,年过花甲加上不识字,所以雇主在他家雇佣期他监护不到位,应当归其的责任。 综上的要求,调查组表示让我们耐心等待,一定会处理一个公道,合法合理的满意结果,并会依法依规处理,让我们等待他们的答复或者是回复,我们一直强调要求以书面的方式,并且通过尸检报告,通过科学技术的手段查明死亡真相,并向社会公开该案的详细调查情况,涉嫌犯罪,依法追究责任,但从去年5月20号调查组回去了,就再也无音讯了,后在2021年元月份中旬,我再次通过网络以花甲老人命丧安康石泉县,该县政法委成立联合调查组,数月过去了未破案! 然而在2021年2月3号石泉县又来了三位年轻男士,他们自称石泉县政法委派来的向我们口头告知调查的结果和详细情况,详细告知何世祥死亡原因,说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符合当时的情形和规定,未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是正常死亡,还是按照的之前两部门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一样的回复,一切都是正常处置合法的,还是不认可他们非法参与调解。 然后改口说4000元是诊所处于人道给予的4000元,我们质疑非法诊所没有责任,谁愿意给4000元,谁有那么好的心?在2009年的时代,4000元不是个小数!然后调查组的人员达不上这个质疑,该命案根本都没有真正的调查完全是在敷衍了事,这么大的一个人命案子,既然书面材料都没有用口头回复我们,里面绝对存在严重违纪和腐败问题,我们向他们要书面和要求是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查明我幺爹的死亡原因,调查组的表示他们回去向领导汇报会,但是回去都无音讯了。然后我们向石泉县委联络办去电话,他们说主办单位是在政法委,然后我又打电话到政法委办公室,让我打一位叫张书记的电话,第1次打通,他说他在外面忙,稍后他回过来,后来一直没有回电给我,几天过去了我继续打,后来再打就是通话中把我电话拉黑了,这位政法领导叫张书记,据政法内部接线人叫的是张副书记,专主持政法工作的什么事都是这位张书记在处置,我给他发了数10条短信都有记录,都是求他尽快办这个命案帮我们受害人查明死亡原因,可他从来没回一句。 请中省市政法教育整顿指导组以及媒体督查监督该命案的进展,然后得到地方办案人员的尽快查明死亡真相还我们家属公道。 政法机关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安全、公平、正义等的殷切期盼,政法干警本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全国政法系统大整顿,目的就是为了揪出祸害老百姓的害群之马。让老百姓有冤有处诉。有苦有处说,一些政法领导干部,无一不是祸国殃民的司法败类,老百姓只是想有冤有处诉,根本没指望这些人能明镜高悬,只求一碗水能端平就行,就是这一点司法权利也被这些人进行滥用,希望陕西省政法教育整顿指导组能揪出更多的司法蛀虫!扎实推进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为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坚强保证!!! 此致: 陕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导组: 2021年7月15日 反应人:(死者家属)何世元,何代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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