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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7.94万元!中南建设淮安某项目连续4年漏税遭处罚!

时间:2021-04-12     【转载】   来自:江苏税务

日前,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淮税稽罚[2021]4号”显示,纳税人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91320805560272071T,法人姓名陈锦石)因违反税收管理,被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处以罚款27.94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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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被处罚事由如下:

个人所得税2015年,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放加班费、个人报销福利等,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53227.35元,已代扣代缴397485.31元,少代扣代缴55742.04元。

2016年(1)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放加班费、个人报销福利等,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2)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务招待费列支赠送给外单位个人购物卡支出合计8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1)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135368.81元,已代扣代缴898275.71元,少代扣代缴237093.10元;(2)应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6600元,已代扣代缴9188.4元,少代扣代缴7411.60元。

2017年(1)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放加班费、个人报销福利等,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2)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务招待费列支赠送给外单位个人购物卡支出合计3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1)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599497.55元,已代扣代缴2509789.58元,少代扣代缴89707.97元;(2)应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70000元,未代扣代缴。

2018年(1)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放加班费、个人报销福利等,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2)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务招待费列支赠送给外单位个人购物卡支出合计1677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1)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078881.22元,已代扣代缴2013593.95元,少代扣代缴65287.27元;(2)应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33550元,未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2015年-2018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少代扣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金额分别为27871.02元、118546.55元、3705.80元、44853.99元、35000.00元、32643.64元、16775.00元,合计279396元。

从天眼查查询了解到,透过穿透股权关系,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是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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