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汉中逐日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原南郑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小区。因涉嫌行贿罪,由南郑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88********,汉族,中专文化,原南郑县**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罪,由南郑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南郑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行贿罪,由南郑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执行取保候审。本案由南郑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为给一批问题车辆违规上户,多次给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工作人员路某某、康某某、周某某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1.11万元。2017年11月份,孟某某和李某甲为给已过机动车整车信息公告期(以下简称公告期)的或不能到现场查验的机动车办理上户手续以赚取高额利润,找到因工作关系认识的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受理、查验岗工作人员路某某帮忙,并向路某某承诺每受理一份已过公告期的机动车资料给路某某好处费1000元,每查验通过一辆已过公告期且不到现场查验的机动车给路某某好处费2000元,每查验通过一辆在公告期内但不到现场查验的机动车给路某某好处费1000元,路某某表示同意。因受理环节与查验环节不能是一个人,孟某某和李某甲又找到车管所查验岗工作人员康某某帮忙,提出每查验通过一辆已过公告期且不到现场查验的机动车给康某某好处费2000元,康某某表示同意。在一次受理时路某某不在,公司业务员李某乙提出找因工作认识的车管所受理岗工作人员周某某帮忙,将一份已过公告期的机动车资料交周某某受理,通过周某某违规受理审核了问题车辆资料。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商定,受理审核已过公告期的机动车资料每辆200元,受理审核未过公告期的机动车资料每辆100元的标准给予周某某好处费,周某某表示同意,由李某乙经办该事。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机动车上户必须在公告期内,且查验工作要求车辆必须到现场进行实车查验的规定,先后为孟某某、李某甲受理审核通过31辆已过公告期的11米自卸半挂车资料,查验通过124辆已过公告期且没有到现场查验的11米自卸半挂车,查验通过25辆在公告期内但没有到现场查验的13米低平板半挂车,至使180辆机动车均违规上户。按约定,2018年1月16日孟某某通过农业银行给路某某转账1.8万元;2018年1月底在市车管所路某某的私家车里孟某某、李某甲给路某某现金3.8万元;2018年2月12日孟某某安排李某甲给路某某微信转账1万元;2018年3月中旬孟某某在风景路拜将坛路边给路某某现金23.8万元。以上四次共计送给路某某好处费人民币30.4万元。康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机动车上户必须在公告期内,且查验工作要求车辆必须到现场进行实车查验的规定,先后为孟某某、李某甲的87辆已过公告期且没有到现场进行实车查验的11米自卸半挂车《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签署合格意见,致使上述87辆机动车违规上户。孟某某和李某甲在办理以上车辆上户时,以次次清的方式,先后多次在康某某办公室以现金形式送给康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4万元。周某某先后为孟某某、李某甲的180辆已过公告期的11米自卸半挂车、25辆在公告期内的13米低平板半挂车违规签署通过《机动车业务流程记录单》,并违反工作流程将上述车辆的资料交给李某乙私下向查验岗递交,致使205辆机动车违规上户。按照事先约定,孟某某、李某甲给李某乙提供3.85万元资金让其经手送给周某某。李某乙多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给周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31万元。李某乙在孟某某、李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从中截留0.54万元用于日常开销。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车管科相关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