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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籍火锅店老板,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起诉!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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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餐饮服务人员,户籍在陕西省汉中市勉县**街,住渠县万兴广场某某苑,2019年11月25日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渠县公安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从其姐夫杨某某手中接手经营“重庆土灶老火锅”至2018年底,被告人刘某某为节约成本和给火锅“增香”,在客人吃完火锅后,刘某某就安排前厅的服务员将吃完的火锅倒入一个上面有漏斗的不锈钢桶内,将这些水和油其静置一晚上,第二天上午,不锈钢桶内的水就在下面,油在上面,刘某某用瓢将上面的油舀出来,再把水倒掉。舀出来的油用一个不锈钢桶装起,在另外一个不锈钢桶内放入牛油,色拉油、豆瓣、大葱、生姜等作料,熬制3个小时就成了“老油”(俗称:“回收油、口水油”),每从厨房端出一个火锅就会加入一瓢熬制好了的“老油”进去供客人食用,刘某某在经营火锅店期间,销售含有“地沟油”的火锅锅底529锅,至少生产销售了价值3000元以上的含“地沟油”火锅锅底,已对在其火锅店内就餐的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产生了重大侵害危险,直至2019年11月24日被在公安机关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非法经营期近1年,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在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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