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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追踪】用锌冒充白银质押贷款 兴业、阜新银行被坑1.4亿

2019年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份刑事裁定书,有人以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从两家银行分别骗取亿元贷款,造成两银行实际损失共计近1.4亿元。实际上,在质押物上动手脚并实现骗贷的案件此前亦有先例。 

      以纯度不足的非标准黄金做质押物,骗取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90亿元贷款; 

      以实际价值仅14余万元的货物“冒充”价值1300余万元的硅锰合金,骗取银行贷款700万; 

      还有人伙同银行工作人员,冒充存款人签名,最终以多笔存款为质押骗取银行贷款共计9000余万元…… 

      案例回顾:锌锭冒充银锭两银行“中招” 

      事件主角刘某原系沈阳宏辉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涉及的贷款诈骗主要包括阜新银行及兴业银行。 

      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其与杜某生(在逃)二人以宏辉公司名义,以事先购买的35193.5千克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骗取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贷款并获得总额1.6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通过他人将承兑汇票贴现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最终致该行实际损失8000万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刘某与杜某生故技重施,以事先购买的29273千克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骗取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的贷款并获得总额1.15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致该行实际损失5765万元。 

      商业银行处理一笔贷款业务,基本流程包括申请、审批、放款、还款,其中审批环节就是通常所指的“风控管理”,决定着一家银行能否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因此各银行都会尽可能地严格贷款审批制度。既然如此,刘某又是如何在风控人员眼皮子底下完成锌锭与银锭的“偷梁换柱”呢? 

      据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员工描述,检验质押物时,刘某也在场,在集装箱里负责割角儿期间,刘某一方人员声称有火星,未允许该行员工进入集装箱,致使该行员工没能看到割角儿过程。而经由刘某一方人员之手拿到的割角儿顺利通过了金属检测中心的鉴定。 

      然而,在公安机关通知称宏辉公司可能存在诈骗犯罪后,兴业银行对宏辉公司提供的质押物白银重新鉴定,才发现质押物实际上是锌。 

      一般来说,就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而言,其所在的银行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100%纯现金质押,其二是客户申请授信。银行承兑汇票这一品种涵盖在信用额度当中。而掉包质押品的骗贷案例还是多发于城商行。股份制银行开展授信业务或信贷业务时,不允许拿白银以及仓储的物料设备作为押品。 

      判决结果显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例延伸:“押品管理失效”,有哪些银行曾“掉坑”? 

      单就利用假白银骗贷一事而言,之前应该没有过类似案例。不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抵押物管理上出现纰漏的情况,过往还是出现过一些。 

      案件一:“黄金”骗贷案 

      2018年2月,原银监会通报了一起假黄金骗贷案。 

      2016年5月,陕西潼关县联社发生一起2000万元质押贷款案件,多名外部不法人员横跨陕西、河南两省,以纯度不足的非标准黄金做质押物,骗取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90亿元贷款。 

      除抓获了35名外部涉案人员,原银监会也对多家银行予以处罚。 

      原陕西银监局就对涉及该案的1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罚款合计5000万元。其中: 

      对陕西省联社及潼关县联社等11家县级农信社联社罚款3600万元; 

      对邮储银行陕西省分行及其渭南市分行、潼关县支行罚款1000万元,对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及其渭南分行、潼关县支行罚款400万元。 

      对上述机构的95名责任人予以处罚,其中取消8人1年至终身高管任职资格,对87人分别给予警告。同时,责令相关机构按照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对262名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此外,原陕西银监局对内部监管履职不力人员进行了执纪问责。 

      原河南银监局对涉及该案的工商银行河南三门峡灵宝支行处以罚款250万元,对该支行及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9名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其中取消5人3至8年高管任职资格,对4名高管分别给予警告。同时,责令工商银行对省、市、县三级分支机构48名责任人给予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原银监会指出,该案暴露出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存在的三大缺陷: 

      一是贷款“三查”形同虚设;二是押品管理严重失效;三是业务开展盲目激进。 

      案件二:“硅锰合金”骗贷案 

      更荒唐的是,不止掺假的贵金属能骗贷,甚至“废渣”也可以达成同样的目的,而这件事就发生在广西。 

      2014年4月30日,广西航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航亿公司”)曾用质押物担保向工商银行桂林分行贷款700万元,质押物约定交由广西邮政速递公司进行监管。 

      在协议签订的当天,广西航亿公司向广西邮政速递公司出具《出质通知书》,罗列质押货物明细:货物品名—硅锰合金,规格/型号—6517,生厂厂家(产地)—桂林、云南,重量—3080.25吨,单价—4480元,金额—1380万元、货物是否在库—是。 

      广西邮政速递公司桂林分公司根据广西邮政速递公司的授权,向广西航亿公司出具了回执一份,称“已收到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出具的《出质通知书》”,并告知经核查,已交由我司监管的货物与上述出质通知书一致。 

      由此,广西航亿公司顺利的获得700万元资金。 

      2014年11月5日,广西航亿公司涉嫌贷款诈骗遭银行报案,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委托有色金属桂林矿产地质测试中心和灵川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质物进行鉴定和估价。 

      有色金属桂林矿产地质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和灵川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显示,广西邮政速递公司监管的质物共四类,并非标注规格的硅锰合金,而是疑是硅锰合金(a类)、疑是硅锰合金(b类)、疑是硅锰合金(c类)。 

      四类货物合计重量785.375吨,价值仅14.7744万元。 

      由于广西航亿公司无法偿还该笔贷款,至2016年一审开庭时该公司尚欠银行本息共计750.7万元。银行则将广西邮政速递公司母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速递公司”)告上法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结果,中国邮政速递公司对广西航亿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70%赔偿责任。 

      案件三:“伪造质押”骗贷案 

      无独有偶,2016年,《南方都市报》也曾报道一则新闻,揭露了中国某银行广州分行一名女售后服务经理被指伙同他人利用没有真实交易的供销合同和其它贷款所需资料,并找人冒充存款人在相关质押贷款合同上签名。在未经存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先后分3笔以多人的共计1亿元存款为质押,从中国某银行广州分行骗取贷款共9500万元,造成银行损失9000多万元。 

      上述类型案件均属于小概率事件,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确实反映出部分银行存在风控不足,甚至一些风控流于形式,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通常来说,与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相比,城商行的风控能力要弱一些,主要体现在风控大数据、风控人才存在不足等方面。 

      案例启示 

      这类案子暴露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存在诸多缺陷: 

      一是贷款“三查”形同虚设。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审查不严格、贷后管理缺位,部分基层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二是押品管理严重失效。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质押物的检测及价值评估存在重大纰漏,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三是业务开展盲目激进。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过度追求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不了解自己的客户,不能穿透业务风险,部分机构违规开展业务审批,重要岗位未形成有效制约,内控审计作用缺失。 

      因此,银行在信贷管理中既应重视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又不能过度依赖抵质押担保而忽视对客户的现金流量测算,要平衡好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的关系,在加强抵押贷款管理的同时,合理发放信用贷款。具体如下: 

      (一)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当务之急认真排查押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照问题逐项整改,通过完善管理体系、规范管理流程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押品管理水平显著改善。 

      一方面,应尽快制定完善本机构押品管理制度体系,把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系统,完善抵质押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管理职责、监管内容,规范押品受理、评估、登记、监控、考核管理等各环节内容和操作程序等。 

      另一方面,加强对押品管理和评估人员的操作实务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押品管理和评估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此外,加强对押品定期重估、不足值及日常管理等情况的考核,特别是管理中重大违规事项,应在相关的考核中予以明确,并按照相关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通过考核,提高押品价值评估的准确性,使押品的风险缓释效果得到进一步保障。 

      (二)转变观念,优化结构 

      要转变传统的经营理念,理顺资产经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关系,培育良好的信贷文化。 

      一是优化信贷结构。摒弃过去“重抵押、轻信用”的习惯,建立抵质押贷款授信标准,在落实独立审贷权基础上提高风险承受敏感度,既应重视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又要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避免过度依赖抵质押品而忽视第一还款来源;同时,拓展多种放贷方式,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发放信用贷款,适度关注信用类个人消费贷款等,避免贷款方式过度集中与单一,实现风险的有效规避与分散。 

      二是改善押品结构。适度调整改善押品结构,注重押品的多样性,防范由于采用单一押品或单一种类押品占比过高产生的风险。除主要采取房地产抵押方式外,可考虑用企业的专利技术、有公开评估值的商标、机器设备、企业股权等来办理贷款抵押。 

      (三)精细管理,提升效益 

      一是加强押品评估管理。一方面,规范押品评估工作。有条件的机构可建立内部评估专业队伍,选配一批具有一定评估专业背景和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内部评估人员,加强押品价值的内部审核确认,防止押品价值高估带来的风险;同时,做好押品外部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定期评估,对于诚信度差、存在高估价值及操作不规范的外部评估机构,要及时予以调整。另一方面,强化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对押品价值评估时,应在充分考虑押品未来的存续期限与变现能力、影响其价格波动的其他各重要风险因素、评估标准以及借款人的信用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确定押品价值。尤其是要强化对抵押物衰减率、评估偏差率、贷款抵押率的管理。 

      二是拓宽押品风险释放渠道。一方面,要进一步拓宽自身处理、变现押品的渠道,如有条件的机构,可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化解押品管理风险,或者以省联社为主导,牵头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加强对全省农合机构资产集中管理等。另一方面,加强与外部资产管理公司合作,由其通过债转股、资产打包出售等方式,促进风险的可流动性和分散化,化解信用风险,提高经营效益。 

      (四)加强管理,防控风险 

      一方面,要规范押品管理操作流程。明确贷前、贷中、贷后的关注重点。贷前对押品的权属、状态、处置抵押物时的社会影响、其他优先权利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合理选择押品、准确评估押品价值;对于所接受的押品,则不仅考查其静态价值,也要考虑其动态价值,尤其是日后的流通可能性和价值减损问题。贷中认真执行押品登记、保管操作规程,做到一物一权,贷款风险全覆盖。贷后坚持对押品的使用情况、权属变更情况、变现能力变化情况等进行持续监控;同时,应根据不同押品价值的波动特性,合理确定各类押品价值的重估频率,确保押品价值能够持续、足额的覆盖风险。 

      另一方面,加强押品价值动态监测。要动态掌握本机构的押品构成,建立押品从抵入到返还处置全过程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测押品的价值变动情况。一是加强研判预警。动态掌握押品构成,对房地产、矿产及其他重要押品资产的市场价格,要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尤其是对价格波动较大的押品要适当提高重估频率,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质押品要进行盯市估值。二是加强压力测试。不定期对重点押品价值波动风险进行动态压力测试,并根据结果制定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缓释风险。三是加强押品管理。要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的、连续的监管,动态调整贷款抵质押率,适当扩大押品范围,做好押品登记核对,定期进行押品估值,并相应采取补充抵押、增加担保等措施,确保足值担保、市场可流通、法律关系明确。 

编辑: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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