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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林场厂长变相倒卖国有林地……

          近日,一则【榆林林场场子变相倒卖国有林地遭实名举报涉及多名科级公务员参与】的帖子在互联网上各媒体中流传,一时间被炒的沸沸扬扬,今天我出于好奇,细细听了一遍陈怀兵的实名举报,和来自华商论坛的帖子,其中我发现好多疑点,想发表一些我个人的观点。

          疑点一. 协议日期的矛盾

         协议内容是“经2011年7月25日股东会与开发商王治平协商议定……”

         而协议结尾日期是2011年7月24日。

         质疑:让人匪夷所思的是7月24日就把协议签了,25日股东会议才协商议定?未来的事情之前都可以预知?那么此日期的错误是无意还是有意的犯错?协议起草成这样能起到什么作用?起草者想说明什么?

       疑点二.股权百分比的错误

        “花卉公司将原拥有的16股转让给王治军5股,备注核定王治平占总股份32.65%……”

          质疑:小编是越算越糊涂了,真想怨小学数学老师没给我教好,5÷16=0.3125=31.25%;而协议上是32.65%。求网友帮忙正解,协议上的错又是有意还是无意的呢?

        疑点三. 《 承诺》语句中的短缺

        “……原人大主___召开会议,”

         质疑: 这里很显然少写了字,从字面理解花卉公司股权转让是人大主席召开会议决定的?还是经过人大会议而定的,好像怎么也撇不清和人大的关系,那么是花卉公司内部设有人大这个部门?还是乡人大?区人大?还是市人大……?要么就是有个人大头衔的领导主持召开的此次会议?那这个人又是谁呢?还是子虚乌有的事!

疑点四: 承诺书的条款对双方的约束

        “……王治平叫我们指……否则赔偿王治平一万元,”

        质疑:    这里的赔偿没有说明是指每人赔偿一万元?还是24位承诺人集体赔偿王治平一万元?那么总价175万元的地,如果不指认地界,就是24位承诺人集体违约,最多每人赔偿王治平1万元,合计24万元,最少花卉公司集体赔偿一万元了事。175万买的地,连地界也不给清指,那叫什么买卖?就是不给指也最多赔偿24万元,那么王治平的151万就这样不见了,怎么老让我想起晚清政府和外国列强签定的诸如《中英南京条约》……小编不只是疑惑,简直不敢相信有这样的合同,协议?

       疑点五. 重要人没有画押

        

           “现每人领二万元,下余款打在白春泉卡上”

          质疑:   小编经过细心的观察一番,看到有23个人在领两万元上签字画押了,而唯独白春泉的名字上没有指纹,是没有领到2万?还是下余款没有收到呢?

         疑点六: 承诺书居然没有表明日期

        

       承诺书的结尾居然没有能证明时间的文字。

      质疑: 所有的合同,协议,之类的文书,时间也是合同里重要的一项组成部分,这么多的疑点的出现,不得不让人想到这些缺失是有意而为之?   

      疑点 六. 土地买卖合同和协议又现日期矛盾

        王治平给陈怀兵转让的土地是和花卉公司转让的那五股里的地。那么王治平在2010年四月二十九日就给陈怀兵把地卖了;2011年的7月24日才从花卉公司转让的股权(名誉上是股权转让,实则是土地买卖)。

      质疑:   小编不知是不是有病了?怎么就会看时间,这时间小编也不会解释……

      疑点七. 钱数的差异

视频中称“使投资人蒙受830万的损失”

买卖合同上的钱数2236万买卖合同上的钱数2236万

         举报人在视频中称“使投资人蒙受830万的损失” 可小编在买卖合同中看到的钱数是2236万元。

       质疑:这其中原因何在?是否举报人有难言之隐?

        疑点: 八.土地买卖的合法性

         咱先不说买卖土地的参与者身份是干部还是工人?是领导还是职员?

        单说花卉公司转让股权实则出卖土地,花卉公司的用地应该是园林生产绿地,也就是和耕地一样的性质,那么  土地性质是从事农业生产,花卉公司拥有这块地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有权转让买卖吗?

       综上所述,涉及金额巨大,而且又说有三十多个科级公务员参与。为什么短短几页合同、协议、承诺书就出现这么多的错误?而且这些错误很蹊跷,看似故意所为,究竟其中是什么缘故呢?小编继续关注此事……


编辑: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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