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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将动产进行质押,有何风险?该采取哪些法律防范措施?时间:2024-10-14
动产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因其灵活性而受到许多企业和个人的青睐。然而,动产质押也伴随着一系列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涉及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利益,还可能影响到第三方的利益。 01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02 动产质押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出质人风险:出质人的偿债意愿、偿债能力、欺诈风险等。 2、监管企业风险:监管企业可能存在道德风险、欺诈行为,监管措施不完善等。 3、质物风险:质物价格波动、质物损坏或灭失等。 4、约定“流质”条款的风险:按照法律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类条款不受法律保护。企业要注意在条件成就时及时行使质权。 5、不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内容,都应明确具体。 03 针对上述风险,动产质押的参与者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防范措施: 1、出质人风险控制:严格审查出质人的信用状况,确保其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和意愿。 2、监管企业风险控制:选择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监管企业,并通过合同明确监管责任。 3、质物风险控制:选择价值稳定、易于变现的质物,并定期评估质物价值。 4、约定“流质”条款的风险控制:在起草和签订动产质押合同时,避免包含“流质”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明确约定优先受偿权。应当明确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5、不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的风险控制:确保所有动产质押均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各项条款。其次,合同中应详细列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内容。最后合同中应明确质押财产的交付时间、方式,确保质权的有效设立。 04 案例一 某中小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因急需资金周转,决定以其库存中的电子设备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A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动产质押合同,并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进行监管。 1、争议焦点 (1) 质物价值:质物的实际价值是否与评估报告相符? (2) 监管责任:监管企业是否履行了监管职责? 2、解决方案 质量检验:双方同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检验,以确定质物的实际价值。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明确规定,要求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根据检验结果,质物的实际价值低于评估报告中的数值。此外,B公司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妥善保管质物。A公司同意补充差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公司也因未能履行监管职责而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案例二 甲公司因享有对乙公司4000万元的合法债权未受清偿,要求乙公司提供动产(玻璃)质押担保。乙公司仅开具给甲公司一份价值4000万元玻璃的提货单,既未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也未明确具体的玻璃种类、数量等事项。后乙公司破产,甲公司主张质权时,乙公司管理人提出异议,历次数次诉讼,最后在乙公司债权人会议授权下才调解成功,优先受偿债权金额远不足原设定的4000万元,甲公司受到了不小的损失。 1、争议焦点 (1) 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动产质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未明确具体的玻璃种类、数量等重要事项。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法律防范措施 (1) 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确保所有动产质押均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各项条款。 (2) 详尽合同条款:合同中应详细列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内容。 (3) 合同审查: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完整。 (4) 明确交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质押财产的交付时间、方式,确保质权的有效设立。 4、结论 甲公司未能事先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明确合同条款,导致在乙公司破产时难以有效主张质权。通过上述法律防范措施,可以有效避免类似的风险。 案例三 斯某向徐某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了借款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特别约定如斯某到期不还,则将斯某所有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抵偿给徐某以偿还部分借款。后因斯某未如期归还借款,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车辆流质条款无效。 1、争议焦点 流质条款的无效性:根据法律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3、法律防范措施 (1) 避免约定“流质”条款:在起草和签订动产质押合同时,避免包含“流质”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明确约定优先受偿权:应当明确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3) 加强合同审查:建议聘请法律顾问对动产质押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4) 及时行使质权:一旦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质权人应及时行使质权,依法处置质押财产。 4、结论 斯某与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无效的“流质”条款,导致在斯某未如期还款时,徐某无法直接获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通过遵循法律规定,避免约定“流质”条款,可以有效防范此类风险。 动产质押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工具,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也需要各方高度重视其中存在的风险。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明确法律责任、利用法律手段,可以有效防范动产质押中的各种风险,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来源:中律捷 编辑:金文婕 审核:王仕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