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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自媒体时代如何保障“自证清白”的权利

时间:2024-07-16     作者:王利明【转载】   来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从比较法上看,回应权制度普遍成为平衡报道自由和他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所谓回应权,又称申辩权,是指在被报道人认为媒体报道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时,所享有的在报道该事实的媒体上自我申明、澄清事实以进行回应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1028条明确规定了更正权和删除权等必要措施,赋予了民事主体请求媒体更正或删除失实报道的权利。许多学者认为,“等必要措施”中应当包括权利人的回应权。回应权的重要特点在于,不实信息从哪里发出,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就有权要求在哪里作出回应,相关媒体不得拒绝。而在自媒体时代,确有必要通过赋予潜在的受害人回应权的方式,从而发挥自我保护、预防损害、及时化解纠纷等功能。

当然,回应权产生之时并不存在自媒体,回应权也并非针对自媒体而设,但在自媒体时代,回应权又确能够发挥其独特功能。一旦某个自媒体上发布了不实信息、侵害他人人格权,有关当事人就有权要求在该自媒体上及时刊载回应的文章,澄清事实、以正视听。可见,回应权既是一种保护人格权的有效方法,也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救济方式。相较于其他救济方式而言,回应权在人格权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功能。赋予受害人回应权利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权利人在发现相关报道失实后,能够迅速针对不实事实做出澄清,消除相关报道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进入互联网时代,由于自媒体时代话语权的急剧下沉,导致媒体推送的信息夹杂了大量不实甚至侮辱诽谤的言论。除了一些明显的诽谤言论外,还存在大量看起来可能似是而非、真假难辨的言论。而许多自媒体采取“流量至上”的经营模式,为追求流量,可能并不会审查所推送的信息是否失真,但对于大量面临“信息茧房”障碍的读者来说,一般不会去思考和辨别言论的真伪,即便有疑虑也难以去辨别。所以,实践中盲从盲信的情形较多。即便是诽谤他人的假消息,因为反复在自媒体转载和阅读,很容易产生“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成为真理”的效果。而回应权的特征恰恰能够非常有针对性地遏制自媒体时代的侵权行为,具有独特的自我保护功能,具体而言:

一方面,回应权的及时性对于自媒体时代侵害后果的迅速扩大具有有效抑制作用。在自媒体时代,一旦发生侵权,就可能瞬间发酵,造成的后果也难以估计,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不仅耗费精力,而且时间较长,即使拿到胜诉判决,相关的损害后果可能也已经难以弥补了。例如,某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指责某企业的产品不合格,如果该企业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在经历漫长的诉讼环节后,其产品可能已经下架,甚至已经被大量退货,损失也已难以挽回。但如果允许该企业行使回应权,对不存在产品不合格现象进行说明,则可以有效防止损害的扩大,避免误会或者谣言的传播。尤其是对网络谣言而言,由于网络环境对信息的传播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因此,行为人在实施网络暴力之后,相关的损害后果可能会不断蔓延,损害后果也可能被无限扩大。针对网络谣言,如果允许权利人借助回应权立即回应,及时澄清事实,则可以迅速平息相关事件,从而有效抑制网络谣言以及网暴后果的扩大。

另一方面,回应权的针对性可以精确地避免错误信息的传播。在传统的司法救济手段中,除了程序繁琐、时间漫长外,即便受害人最终获得了胜诉判决,起初听信不实言论者也未必会知晓该判决内容;即便是判决行为人进行赔礼道歉等,也会因为渠道的原因难以与不实消息的受众完全匹配。因此,传统的损害救济手段在受众的针对性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俗话说,“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而在辟谣的过程中,在网络环境下,最具有针对性的辟谣渠道恰恰是不实信息的发布渠道。虽然俗话说,“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但权利人只有及时自证清白,有效回应相关的争议,才能避免误导,而回应权则赋予了遭受错误报道的受害人及时“自证清白”的权利;同时,借助于回应权这一权利人不可或缺的自我保护机制,使得权利人有权在相关的报刊等媒体发布澄清声明,从而能够在最精准的范围内澄清事实的真相,这对于防止损害的扩大和蔓延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金文婕

审核:王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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