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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涉嫌论文抄袭的法院领导,近日任前公示拟提拔使用

时间:2024-07-11     作者:健谭论【转载】   来自:国家卫健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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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4日,湖南省委组织部发布一批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其中:董岚,现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拟任省直单位正厅级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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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资料显示,董岚,女,汉族,1972年10月出生,湖南衡东人,1993年6月参加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学博士。董岚早年曾在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教。

2003年,任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其间在湖南大学经济学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6年,她任常德市鼎城区区委常委、纪委书记。2007年,任常德市临澧县委副书记。2009年,任常德市鼎城区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代区长,次年去代转正。

      2013年3月,她任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县委书记。2014年12月,任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次年1月当选为院长。2016年10月,任湖南省益阳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2019年6月,董岚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2022年5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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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0日,“新京报”发布了《涉嫌论文抄袭的女厅官》一文,报道时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董岚的硕士学位论文被指造假。

文中提到,有网友实名举报,称湖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董岚的硕士学位论文《票据市场的发展及其主要法律对策》一文涉嫌抄袭他人论文,复制比率为42.6%。

2019年7月9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董岚毕业的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获悉,该院正在对董岚硕博士论文抄袭一事进行调查。“我们学院很重视这件事,但调查需要时间,是一个很繁琐、很复杂的过程。本着对学生、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有调查结果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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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举报称,董岚的博士学位论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法问题研究》大量抄袭了同一届湖南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黎石秋的博士学位论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问题研究》。此外,举报还称,黎石秋的博士学位论文也是抄袭约半。

新京报记者查询到,黎石秋的博士论文提交日期为2007年3月10日,答辩日期为2007年6月7日,导师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答辩委员会主席为教授刘定华。而董岚的博士论文提交日期为2007年10月16日,答辩日期为2007年12月13日,导师为刘定华,答辩委员会主席为王全兴。

据论文对比显示,董岚的博士论文在研究目的方面,与黎石秋的论文高度相似。

此外,董岚提交时间为2002年4月28日、导师同为刘定华的硕士论文《票据市场的发展及其主要法律对策》再被举报。这篇论文被指抄袭了冯嗣全1998年发表的《大力发展货币市场之我见》、《中华工商时报》2001年10月29日文章《揭秘:通往黑洞之路》等。

新京报记者对比发现,董岚的硕士论文在“发展票据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基础性地位分不开”部分,大部分内容与冯嗣全论文中的第一部分雷同。此外,还大段用了《揭秘:通往黑洞之路》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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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日晚,湖南大学发布消息称,“针对网络有关我校毕业生董某、黎某博士学位论文的质疑,我校已成立专门工作组,正在开展调查核实。”(以上内容转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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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链接

2015年,湖南大学研究生院曾发布《关于我校启用万方数据“相似性检测”系统的通知》。通知规定:

文字复制比超过35%的博士学位论文,由学位申请人员对论文检测重复部分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导师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将组织专家组对论文检测结果进行评议和分析。

如专家组不同意该论文送审,学位申请人员3个月后方可申请进行第二次检测;如专家组同意该论文送审,论文检测报告、说明及专家组意见将作为博士学位申请材料附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大会讨论。

如该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该学术不端行为将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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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2019年9月25日,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20部门联合发布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其中第二条规定,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最终认定后,由调查单位按职责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制作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  

第二十八条 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其它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在干部、职工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处理案例

2021年9月2日,国家卫健委通报12起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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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辽宁省大连市某医院韩某存在论文买卖行为

辽宁省大连市某医院韩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存在论文买卖行为,且投稿前未按规范程序获得所有作者知情同意。


该院对韩某进行如下处理:


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记入科研诚信系统管理五年;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申报、科技奖励、优秀人才计划、优秀党员、申报各类基地、职务晋升、职称晋升和聘任等资格;建议大连医科大学取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五年内不可再次申请;收回医院颁发的优秀论文奖奖励;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写出科研诚信承诺书。

No.3  浙江省宁波市某医院曹某、郑某某存在第三方代写论文行为

浙江省宁波市某医院曹某通讯作者、郑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第一作者郑某某委托第三方代写,通讯作者曹某对论文撰写、投稿不知情但在获悉论文发表后未向期刊提出撤销其通讯作者署名。


该院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暂缓郑某某专业技术职务晋升5年,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及科技奖励资格5年,取消其担任论文、课题、科技奖励等专家资格5年,给予其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行政警告处分,扣罚三个月奖金;


取消曹某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及科技奖励资格1年。

No.4  浙江省丽水市某医院周某某、杜某某存在伪造论文数据行为

浙江省丽水市某医院周某某为通讯作者、杜某某为第一作者于2019年发表的论文,经查,该论文涉及伪造和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等学术不端行为。


该医院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1、对周某某、杜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取消五年内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延缓两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2、对其他作者黎某、孙某、吕某某、孙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取消一年内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No.6  河南省洛阳市某医院何某某、薛某某存在论文代写代投行为

河南省洛阳市某医院何某某为通讯作者、薛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薛聪玲个人通过第三方机构代其撰写并代为投稿,且在投稿前未告知所有作者,涉及代写代投、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情况。


该院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给予第一作者薛某某诫勉谈话、警告处分,给予通报批评,勒令作出深刻检查,暂停申报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5年,暂停申报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5年,缓聘副高级职称5年,收缴报销的版面费用和奖励所得,取消个人评优评先资格5年;


给予通讯作者何某某诫勉谈话、警告处分,给予通报批评,勒令作出深刻检查;


给予其他作者刘某某、李某某、岳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论文撤稿,并禁止论文一切相关运用。

No.8  广东省深圳市某医院颜某某、陈某论文存在数据造假

广东省深圳市某医院颜某某为通讯作者、陈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验操作,文中图片存在修改痕迹,涉及图片造假的学术不端行为。


该院对相关责任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对论文作者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要求撤回论文,收回奖励;


暂停论文第一作者陈某和通迅作者颜某某申报各级科研项目资格5年,提请取消第一作者陈某的高级职称,暂停通迅作者颜某某招收研究生资格5年;


暂停论文署名作者王某某、程某某、郑某某申报各级科研项目资格1年。

No.12  陕西省延安市某医院孙某某、李某某发表的论文系代写代投

陕西省延安市某医院孙某某为通讯作者、李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李某某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通讯作者、其他作者不当署名。


该院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第一作者李某某负主要责任,予以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全院通报批评,撤销利用该论文所获奖项及职称,追回奖金,六年内禁止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项目、奖励申报、晋升职称,责令撤稿;


通讯作者孙某某不当署名,予以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给予院内警告处分、全院通报批评,三年内禁止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项目、奖励申报、晋升职称;


其他作者李某某、古某某不当署名,予以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全院通报批评,一年内禁止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项目、奖励申报、晋升职称。 



来源:国家卫健委网    健谭论

编辑:金文婕

审核:王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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