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电子竞技战队在赛事中获全球总决赛冠军,一时间网友纷纷庆祝。网络流传一些网友在庆祝时明显超出道德底线与法律规则的行为,某自媒体公众号于是转载文章,对这类行为进行了批评与建议。文中引用了央视新闻报道截图。战队成员李某看到后,认为自媒体用的央视报道截图中包含自己的肖像,于是诉至上海嘉定法院要求自媒体运营方删文、道歉、赔偿。
那么,这位电竞选手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自媒体转文引用媒体报道图片被起诉
2021年11月,李某与战队成员共同参加某电子竞技大赛获全球总决赛冠军。某科技公司系某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2021年11月10日,某科技公司经原作者授权在该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原作者发表的涉案文章。
文章开头写道:“这是件非常值得庆贺的事情,连央视新闻都在凌晨两点发文……”,并使用了一张央视新闻报道截图。该截图中显示,央视新闻凌晨两点发文报道及祝贺李某所在战队夺冠,并配有一张包含战队成员肖像的“我们是冠军”的海报。
涉案文章随后描述了战队夺冠之后网络流传的各种网友庆祝行为,对其中已明显超出道德底线与法律规则的行为进行批评与建议,文末,对文章作者(即案外人)及其微信公众号进行了简单的文字介绍。
李某看到后认为,涉案文章采用的截图包含其肖像,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包含其肖像的图片,进行商业引流、推广服务等营利行为,侵害其肖像权,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要求某科技公司删除链接及图片、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和维权费用。
法院:对选手已公开的肖像的合理使用
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行为方式上,某科技公司对涉案文章中引用的央视新闻报道及报道配有的含李某肖像的图片未做任何修改,不存在主动歪曲新闻事实,丑化、侮辱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在行为目的上,文章内容主要针对部分网友获悉战队夺冠消息之后,一些引发争议的不妥的庆祝行为,进行评价与批评,倡导“青年热血,也应理性庆祝,尊重女性”,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属于对李某已公开的肖像的合理使用。
在行为效果上,涉案文章虽然使用了李某肖像,但未给读者产生以李某肖像做广告、进行产品推荐的观感,也未对李某所在的战队以及李某作任何负面评价,其主观并无毁损李某健康形象的故意,客观上也不会对李某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故法院未予支持李某的全部诉请。
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话法官:直接引用会产生肖像权问题?
记者注意到,本案体现了自媒体在网络平台引用新闻报道实施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肖像权的冲突。互联网环境下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边界在哪里?只要是引用传统媒体公开报道的新闻图片就不侵权吗?记者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陈淏昱进行了对话。
法官:肖像权属于自然人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媒体在运用他人肖像时,应遵守以下法律规定: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记者:本案中,自媒体没有被认定为侵权的原因是什么?
法官: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9条规定,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因此,如果自媒体的行为符合对肖像权人肖像“合理使用”的认定,则该行为不具违法性,也不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本案自媒体没有被认定为侵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考量:
第一,涉案图片来源合法。央视新闻报道使用涉案图片属于典型的对肖像权人肖像的合理使用情形。
第二,涉案文章属于自媒体舆论监督的一种。涉案文章主要是对于战队夺冠后部分网友脱轨庆祝以及一些网络自媒体及网友为“博眼球”“博出位”,不断突破下限、恶意炒作的网络乱象进行梳理、评价与警示,并提出正向倡导,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属于舆论监督的一种。
第三,涉案文章对于李某肖像的使用符合“合理使用”的认定。一方面,涉案文章在分享夺冠消息的同时,为了加深读者对于“战队夺冠”这一事件具有重大影响的认知,特别截取了权威媒体在“凌晨”的新闻报道截图,是自媒体对官方媒体新闻报道的转载,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内容上,涉案文章对于引用的新闻报道及报道配有的含李某肖像的涉案图片未做任何二次编辑,未对李某的肖像进行丑化或污损,也将突破底线、疯狂庆祝的非理性行为与李某所在战队剥离。形式上,涉案文章仅在新闻报道截图处使用了涉案图片,文章其余分享、评论等原创部分均未再使用李某肖像。故涉案文章对于李某肖像的使用仅在必要范围内,具有适度性。
所以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的行为方式、行为目的、行为效果,最终认定自媒体没有侵权。
记者:直接引用主流媒体新闻画面一定不会产生肖像权问题吗?要注意什么问题?
法官:不一定。画面来源合法不代表使用合法,如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权的情形或者使用超过合理限度,同样可能侵害他人肖像权,进而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自媒体对于新闻画面的引用要注意必要性与适度性。比如对公众人物肖像的利用,应符合公共利益、社会公众知情权、言论表达自由的要求,对肖像的呈现应是客观、理性的,而不是丑化、污损、伪造。
编辑:金文婕
审核:王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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