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局曝光54个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典型案例!化妆品虚假广告、非法添加酚丁吗啡、加油站结算值与实际值误差、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等时间:2024-05-30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福建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5月29日公布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铁拳”行动是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的重要内容,执法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2024年,该省市场监管系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纵深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的违法案件。 2024年3月28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厦门市集美区每日丰建材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3月21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厦门某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由当事人提供的1104包“鹰牌瓷砖”,每包4片,外包装标有“瓷质仿古砖,规格600*600*9.1(mm)”,并印有“鹰牌瓷砖”的字样,但未发现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厂名厂址等信息。经商标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辨认,上述产品为商标侵权产品,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3月初,当事人向某陶瓷有限公司购进1104包瓷砖,购进价格为6.5元每片,当事人要求厂家外包装不要印上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等相关标示信息。2024年3月16日,上述瓷砖到货后,当事人在瓷砖的箱体打印上“鹰牌瓷砖”字样,并于2024年3月19日送至厦门某项目工地。经商标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辨认及商标持有人出具的《产品鉴定书》确认,涉案的“鹰牌”瓷砖为商标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6.04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月3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石狮市迪博尔莱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儿童风衣外套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其生产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儿童风衣外套255件,罚款6.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3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7日,根据石狮市公安局移送的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儿童风衣外套案的移送函,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与某集团有限公司订立涉案儿童风衣外套成品定作合同,并于2021年7月完成交货501件。经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检验检测,该批儿童风衣外套的绳带不符合GB 31701-2015标准,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召回254件及1件样衣被扣押,其余247件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儿童风衣外套货值金额6.14万元,违法所得2.32万元。 当事人生产绳带不符合GB 31701-2015标准要求儿童风衣外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儿童风衣外套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4日,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龙岩市新罗区东风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2辆涉案自行车,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1日,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从龙岩市某摩托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了2辆TDT22513-3Z“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后,进行改装,把出厂标配的单人鞍座改为双人鞍座,加长到580mm,涉案车辆的质量均超出出厂标注的55kg,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0.80万元,因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新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旅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44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4.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的线索移送函,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44辆电动自行车和车辆对应的《非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时的车辆照片不一致,当事人涉嫌将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遂于2023年9月18日对其立案调查,并于10月16日将涉案的44辆电动自行车送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份开始,从某电动自行车店陆续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4.4万元,并由该电动自行车店负责上牌和改装(另案处理)。根据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送检的44辆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获利0.6万元。 当事人提供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李某生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月3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加工标有“耐克钩形图形”注册商标鞋子1061双、鞋面4140双、鞋底4480双和鞋垫2840双。当事人无法提供“耐克钩形图形”注册商标授权许可使用材料,也无法提供营业执照,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耐克”注册商标鞋子。截至案发,当事人已生产假冒“耐克”注册商标鞋子1061双,剩余的假冒“耐克”注册商标鞋面4140双、鞋底4480双和鞋垫2840双被现场查获扣押。经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涉案1061双侵权“耐克”注册商标鞋子的货值为8.48万元。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2月19日,泰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泰宁县蒂丽斯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6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8日,泰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京东商城”销售的“科宁思”“康芙美”“凌博士”“薇诺娜”四个品牌的化妆品网页的标题及详情页中包含“提亮肤色 焕白淡化痘印”等内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遂于2023年12月25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起,当事人陆续将上述四个品牌的化妆品在“京东商城”进行上架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有取得品牌商的授权,且上述产品也有取得相对应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当事人为了使消费者在搜索产品输入关键词的时候,能够直接搜到当事人所售的产品,以此来提高产品的曝光度及销量,遂在上述介绍四个品牌化妆品的标题及详情页中,标注了该四个品牌化妆品不具有的功效“提亮肤色 焕白淡化痘印”等字样,此种行为误导消费者挑选功效型产品时购买了不适合自己皮肤的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宣传推广上述四个品牌产品的总计广告投放费用为0.88万元。 当事人发布所销售产品不具有功效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泰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宁德恒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其销售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44个,罚款0.9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8日,根据宁德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执法抽检不合格报告,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50个,经检测并经复检,该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方位”“报警重复值”不符合其标签标示的产品执行标准GB 15322.2-2019,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该批次的50个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当事人共销售12个,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6个,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30个,当事人主动上缴14个(含已售出并召回的12个)。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货值金额0.99万元,违法所得0.15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寿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 2024年5月16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漳州嘉年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8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常规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2名员工分别驾驶叉车进行冷轧材料装卸工作。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确认该2名员工未取得叉车司机证、2台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遂于2024年4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用叉车(型号CPCD)2024年1月20日购入并于2024年2月22日交付使用;叉车(型号CPCD50H)2023年12月份购入使用。2024年3月28日,当事人员工王某和赵某分别驾驶型号为CPCD和CPCD50H的叉车进行冷轧材料装卸工作,当事人无法提供王某和赵某叉车司机证,且上述2台在用的叉车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经检验。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叉车司机证的人员驾驶叉车作业及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叉车作业人员证件、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叉车,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5日,闽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达城电瓷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绝缘子电瓷件1177只,罚款13.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9日,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县公安局案件移送材料,经核查,于10月20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电瓷件上刷上包含“”商标的字唛“”。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涉案绝缘子电瓷件1177只。上述绝缘子电瓷件,经商标注册人鉴定,为侵权商品,经价格评估认定,货值金额为2.098万元。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电瓷件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闽清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天府记市”获悉,该局于2024年5月29日公布了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春雷”行动典型案例。2024年,四川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铁拳”“春雷”行动,着力查办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近日,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 并提醒: “好吃”≠“吃好” 非法添加“酚丁”“吗啡”——违法!1、泸州市市场监管局 查办熊某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 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 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3月7日,该局联合泸州市公安机关对龙马潭区某小区开展执法检查,当场查获当事人经营的113种非法食品329件、62318盒、104瓶,及各种拆零混存的非法食品1567.4kg。 执法人员对其中42个品种抽样送检,结果显示含酚丁类物质的21个、左旋肉碱指标超标的1个。 经查,上述食品已销往31个省(区、市),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涉嫌犯罪。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 查办某火锅店涉嫌经营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3月21日,该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显示某火锅店自制的火锅底料中含有“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罂粟碱”等罂粟壳主要成分,遂联合青羊区公安分局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操作间内存放的3缸火锅底料进行快检,结果显示“吗啡”和“罂粟碱”呈阳性。 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火锅底料进行查封并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3、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0日,该局向某食品公司送达抽样检测报告,内容为该公司生产的“黄花什锦”“下饭菜”两种酱腌菜产品含“铅”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该公司共生产“黄花什锦”酱腌菜22件,“下饭菜”酱腌菜20件,货值18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该局于2024年1月24日依法对其罚没10余万元,并责令其停产停业。 4、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10月以来,该局陆续收到多起投诉举报,称某信息科技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经查,当事人开展抖音短视频带货业务和抖音小店运营服务,在宣传推广过程中虚构工作人员信息和服务客户人次,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该局于3月20日对其罚款20万元。 5、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教育文化公司虚假宣传案 1月3日,该局发现某教育文化公司的纸质简介、宣传手提袋上印有“每年有超过600万名学员”“逢考必过、宇宙的尽头是编制、编制的尽头是公务员”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该局于3月20日对其罚款20万元。 6、武胜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案 1月14日,该局接到举报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业推销过程中诋毁其他房地产经营者。 经查,1月5日,当事人向消费者发送信息,编造当地另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实力不行,存在资金风险,楼盘有烂尾的风险”“风水不好”等内容,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该局于3月14日对其罚款10万元。 7、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3年11月14日,该局接到线索,反映某环保技术公司于2023年10月14日对成都某彩印公司开展的废气、污水采样检测疑为虚假检测。 经查,受检测公司被检测时未实际组织生产,排放负荷未处于正常生产和排放状态,在检测条件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要求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开展采样检测,并于2023年11月6日出具《检测报告》,当事人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该局于2024年2月24日依法对其罚款3万元。 8、苍溪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纸制品有限公司 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3年9月27日,该局在某纸制品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库房存放有猕猴桃包装纸箱1.39万个,纸箱印制有“苍溪红心猕猴桃®”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苍溪红心猕猴桃”的持有人授权,擅自委托他人印制并销售带有“苍溪红心猕猴桃®”标识的包装纸箱,违反商标法,该局于2024年1月18日依法对其罚款3万元,并没收侵权包装纸箱。 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滨州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5月29日公布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 。 今年以来,滨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护航“富强滨州”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该局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沾化某加油站经营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案 2023年12月28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沾化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沾化区计量测试检定所现场检定,柴油加油机1#加油枪示值误差0.54%,超过国家标准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规定的0.3%,该加油机经检定不合格。 2024年2月4日,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7088.2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兴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案 2024年2月1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对博兴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调取当事人的充装记录和监控发现,当事人2024年1月30日上午5点到6点充装作业时存在充装未经登记的气瓶、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不到位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民县某鲜肉经营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在2024年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发现惠民县某鲜肉经营部经营的猪肉无检验检疫合格印章。 2024年3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132.5公斤并处罚没款1000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无棣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3月1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滨州市无棣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 经核查,当事人存在利用“好评返现”活动增加店铺的好评率,以此提高店铺排名及商品销量的行为。 2024年4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民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2023年12月4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惠民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1日对鲁MD01415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检验,未对车辆对称部位高度差、栏板高度、轴距进行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记录了对称部位高度差,填写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2023年6月28日对鲁AS2706车辆、鲁MR5J13车辆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不符合GB3847-2018的规定要求。 2024年4月22日,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某副食店销售汾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18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在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打假稽查员引导下,对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某副食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东南角酒类货柜上的6个品种267瓶汾酒系列商品进行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打假稽查员对以上6个品种酒出具了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的鉴定证明。 2024年4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扣押的6个品种267瓶汾酒系列商品并处罚没款2044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小白菜案 2023年10月25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滨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白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4日)”进行抽样检验,经滨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阳信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小白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4日)”为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自滨州市滨城区某便民蔬菜店购进,共购进10kg,进货时索要有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未查验上述产品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2024年1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6019.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无棣县某酒店用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1月29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专项行动中发现,无棣县某酒店用品店销售的商用燃气灶具存在没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 2024年2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7个并处罚没款2650元的行政处罚。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市中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5月29日发布了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1、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铁拳” 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铜川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5月28日发布了“铁拳” 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年,铜川市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不断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打击侵权假冒伪劣行为等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铜川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11月7日,接案件线索,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铜川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气瓶充装活动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在2023年11月7日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活动中,充装前未逐瓶称重,未采用复检用衡器对充装量逐瓶复检,在充装前后及充装过程中未逐瓶对气瓶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未在产品合格标签上注明实际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装检查人员代号,未在部分充装气瓶上标示警示标签。 铜川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2、铜川市王益区某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2月1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铜川市王益区某商店店内有待售的西凤酒十五年陈酿(36盒)、西凤酒六年陈酿(131盒)、西凤酒华山论剑20年(24盒)、剑南春(28盒)、五粮液(17盒)、五粮(1618)(1盒)、五粮春(20盒),共257盒涉嫌商标侵权。 经查,上述白酒侵犯了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7.4687万元,且该商店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资料,无法证明上述商品是合法取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商店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且涉嫌构成犯罪,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3、阿庄镇街道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4月10日,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铜川市印台区阿庄镇街道的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摆放的标称雪肤莱牌的玫瑰滋养柔滑身体啫喱1瓶,该化妆品显示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3月14日。 经查,该店销售的标称雪肤莱牌的玫瑰滋养柔滑身体啫喱是于2022年10月购进,共购进6瓶,购进价格10元/瓶,在限期使用日期内以13元/瓶价格已销售5瓶。在检查时发现的该店货架上摆放的标称雪肤莱牌的过期玫瑰滋养柔滑身体啫喱是向消费者待销售的,货值金额13元。 该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标称雪肤莱牌的玫瑰滋养柔滑身体啫喱1瓶,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4、铜川某美业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3年3月1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铜川某美业中心检查时,发现营业厅货架上摆放有POLISH OIL(NET:150ml) 共计2瓶半,上述产品外包装未显示有中文标签(该店负责人称上述产品为化妆品, POLISH OIL为造型发油)。 经查,2022年11月,铜川某美业中心从西安市美博城购进POLISH OIL(NET:150ml) 共3瓶,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1日期间,使用半瓶,剩余2瓶半,购进价格68元/瓶。在检查时发现的该美业中心营业厅货架上摆放的未显示有中文标签的POLISH OIL(NET:150ml) 共计2瓶半是向顾客销售的。 上述无中文标签的产品属于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204元,违法所得34元。该美业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4元、没收无中文标签的POLISH OIL(NET:150ml) 2瓶半,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5、铜川市耀州区某生活购物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3年12月25日,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举报人称其“2023年12月22日在耀州区某生活购物超市购买卫生纸,商家标价6.99元,但收取消费者7.99元,消费者不认可,请依法查处”。 经查,该超市销售的“生活E族抽纸8连包”于2023年12月22日开始促销活动,活动日期:2023年12月22日--2023年12月31日,原价为7.9元/提,促销价为6.9元/提,由于该超市未及时更改收银系统,导致结账时仍以原价7.9元/提的价格收取消费者货款。该超市在标价为6.9元/提的情况下以原价7.9元/提销售了2提,销售明细显示已于2023年12月25日13时27分34秒退回一提抽纸,实际以7.9元/提销售了一提“生活E族抽纸8连包”抽纸,多收价款1元。 该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耀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超市向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1元,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南通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5月28日发布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4年,南通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网络舆情关注的违法活动,守牢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底线。现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第二批)。希望全市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2023年10月31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当事人孙某位于吕四港镇水产路的经营场所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的海产品贸易结算量为“鲳鱼12.7斤、蟹13.1斤、黄鱼14斤”。经执法人员核称,实际重量为“鲳鱼9斤、蟹9.3斤、黄鱼10斤”,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负偏差。 当事人销售海产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负偏差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4年1月19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自制的补肾壮阳丸在售(共计4袋、60颗/袋)。经检验,该补肾壮阳丸含西地那非成分。经查,涉案食品系该药房法定代表人范某自制,使用了葛根粉、茯苓粉、鹿胶块、龟胶块、蜂蜜,以及化学药西地那非。 当事人生产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2月22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通州区公安局处理。 2024年1月10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门区某小区电梯维保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维保记录时发现,电梯维保人员在2024年1月1日利用保存在手机里的电梯二维码照片,扫描上传了之前保存在手机里的某幢西单元2台电梯的底坑照片来更新维保信息,未实际到现场维保。至案发,当事人未完成上述2台电梯的半月维护保养。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5月6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30000元。 2023年11月29日,接某电气公司举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在建楼盘项目进行检查,抽取2间商品房内已安装的6个插座通用防溅盒交由鉴定人员辨认,均为侵犯“sim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调查,涉案侵权插座通用防溅盒共2976个,货值金额42527.04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插座通用防溅盒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行为。2024年1月31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2976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插座通用防溅盒、罚款12万元的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将该楼盘项目已安装的侵权插座通用防溅盒全部更换到位。 2023年11月17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交办线索对某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中间人联系薛某,由其制作假冒某市计量测试所出具压力表等设备的《检定证书》,从2022年至案发,当事人通过倒卖伪造检定证书共向客户收取174834元。 对当事人倒卖伪造检定证书的行为,2024年3月15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4834元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假证书的制作人薛某因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2024年2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16瓶标称“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和1瓶标称“芝华士·新境®12年苏格兰威士忌”的洋酒,经鉴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涉案货值34208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行为。2024年3月29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17瓶洋酒,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厨具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7台商用猛火灶、2台家用燃气灶均没有熄火保护装置。2023年11月14日,经检测,“该9台燃气灶具不符合GB35848-2018和GB16410-2020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涉案商品货值金额1540元,当事人无获利。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月10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具9台、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卫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5月28日发布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该市市场监管部门发挥“铁拳”行动威慑力,以“护民生”为中心,加大校园食品、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该局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查处中卫市沙坡头区银燕七彩幼儿园有限公司生产食品时未穿戴清洁工作帽案 2023年12月1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生产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穿戴清洁的工作帽,并当场给予警告的处罚。 2024年3月21日,执法人员通过中卫市“互联网+市场监管智慧食安(餐饮环节)”监管系统发现当事人食品加工操作间内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生产食品时未穿戴清洁工作帽。3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明中卫市“互联网+市场监管智慧食安(餐饮环节)”监管系统抓拍的图片中未穿戴清洁工作帽的为当事人食品生产人员任某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查处中卫市沙坡头区穆膳手抓餐饮中心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3年11月28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在专项监督抽检过程中,对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餐具进行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清洗餐具不到位、使用洗涤剂过多导致洗涤剂残留、员工卫生意识薄弱。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查处中卫市沙坡头区育见未来幼儿园有限公司食品添加剂未专柜存放且在用计量器具未经检验合格案 2024年3月20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对中卫市沙坡头区育见未来幼儿园有限公司(在校师生480人)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食用的食品添加剂未专柜存放且在用的计量器具未经检验合格。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和罚款,并要求当事人于3月27日前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查处中卫市沙坡头区明鼎幼儿园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4月2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对当事人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责任落实不到位,构成了企业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和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查处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宣和幼儿园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4月9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对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宣和幼儿园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和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查处中卫市沙坡头区圣杰一幼幼儿园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3月21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对当事人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和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中宁县荣味园羊羔肉观园一号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3年11月13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项抽检过程中,对当事人使用餐具进行抽样,检验结果为所使用的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中宁县穆阿婆牛肉面馆开元新居分店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2023年11月21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项抽检过程中,对当事人使用餐具进行抽样,经检验结果为所使用的餐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分局查处中卫市明新工贸有限公司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2月6日,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有集中用餐厨房1个,面积约为30平方米,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登记相关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7日内进行整改。2月20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原县小豆丁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案 2024年3月27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冷食类食品加工,其食堂现场正在制作凉菜“黄瓜拌素鸡”,现场未发现有制作凉菜的专用场所或区域,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30214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 编辑:金文婕 审核:王仕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