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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男孩把4岁女孩打骨折,“年少无知”不是免责理由
近日,10岁男孩把4岁女孩打成骨折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7月6日,广西北海公安海城分局通报:7月5日16时许,有群众报警称其女儿(4岁)在海城区某口腔医院内被一男童打伤。经查,7月1日上午10时许,该女童在海城区某口腔医院二楼跟一男童李某(10岁)在一房间内玩耍期间被该男童打伤致左前臂骨折。目前,双方监护人已达成和解,警方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监护人对其加强管教。 从法律上看,该事件有如下几点值得关注: 男童李某为何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责任?原因在于年龄。依照《刑法》,10岁的李某没有达到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十二周岁),所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样由于年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所以,依据法律规定,李某确实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责任。 女童一方可否向男童一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答案是肯定的,女童一方可以向男童以及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主张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双方监护人没有起诉而是自行达成和解,是否合法?事实上,两方监护人进行的是“诉讼前和解”,这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对当事人而言具有便利高效等优点。在法律上,监护人可以和解的原因是,该案所涉及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对其进行协商。需说明的是,当事人在诉讼外达成的和解协议,本质上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如果男童一方如约履行了和解协议,自然没有问题;如果男童方没有履行的话,女童一方依然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透过该案,人们最关心的或许是,该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该案引发关注,正是因为男童施暴过程被监控记录下来。当人们看到10岁男童表现如此暴力,无不感到触目惊心。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男童的行为应当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即“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对实施这类行为的未成年人,该法规定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可见,我国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正已经建立了完备的规则体系。 总结来说,对实施了不当行为的未成年人,法律总会心存更多的温情,希望通过矫正措施来改正行为,使得未成年人回归正轨,成为身心健康之人。但是,对于暴力伤害,也需要强调,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年少无知”不是免责的理由。同时,每次类似社会事件发生,我们,尤其是身为父母的社会成员都应自我反思和反问:自己对子女的教育是否能够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来源:红星新闻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