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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朔州一农委干部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500余万,退休6年后被查,获刑10年2个月

时间:2021-12-02     【转载】   来自:华商报   阅读

山西朔州一农委干部工作期间利用职权虚报种粮面积、冒领国家粮食直补款500余万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以借款为由向服务对象索要钱款14万元。退休6年后,涉案人梁某某被查外。近日,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罚金60万。

12月1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梁某某的辩护律师及主审法官处获悉,一审宣判后,梁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今年8月,梁某某被开除党籍。

纪委查处:原农委干部涉嫌贪污粮食直补款,退休6年后被开除党籍

梁某某是山西朔州人,1955年11月生,案发前曾任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农机局干部,朔州市农机培训中心干部,朔州市平鲁区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朔州市平鲁区农牧局副局长,朔州市平鲁区农业委员会副主任科员等,2015年12月退休。

2021年4月2日,朔州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朔州市平鲁区原农业委员会副主任科员梁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朔州市平鲁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8月19日,朔州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经朔州市平鲁区委批准,平鲁区纪委监委对平鲁区原农业委员会副主任科员梁某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梁某某丧失党性原则,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职权虚报冒领国家粮食直补款,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报种粮面积,涉嫌贪污粮食直补款;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以借款为由向服务对象索要钱款。

梁某某违反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经朔州市平鲁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平鲁区委批准,决定给予梁某某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检方指控:共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500余万,个人分得426余万

2021年9月13日,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以梁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11年10月至2015年12月,被告梁某某任朔州市平鲁区农业委员会副主任科员时,负责平鲁区粮食直补补贴汇总、核实、发放工作。2012年至2014年,梁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史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刘某(已处理)等人虚报冒领国家粮食直补款,或私自利用史某等人的身份信息虚报冒领国家粮食直补款共计5001068.9元,其中梁某某分得4262556.2元。

此外,2011年至2014年,在梁某某的协调下,朔州人张某的两家公司得到了当地农牧系统提供的帮助和支持。2014年,梁某某以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多次向张某借钱,张某明知梁某某是变相索要好处费,考虑到梁某某是平鲁区农委的领导,对自己的企业有帮助,于2014年3月按照梁某某的要求将14万元存入梁某某持有银行卡内,梁某某一直未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梁某某冒领国家粮食直补款人民币5001068.9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梁某某利用职权向他人索要人民币14万元,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贪污受贿所得440余万全部没收

法庭上,被告梁某某辩称,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处罚。

梁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梁某某有自首的法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梁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并全部退还了赃款,避免国家遭受更大的损失,依据监察法的规定应从宽处理;梁某某现年已66周岁,且患有多种疾病,工作近40年退休时迷失方向,酿成大错,请求办案机关综合犯罪事实、各方面情节作出从轻从宽处理,建议量刑5到6年为宜。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检察院公诉的事实基本一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时任朔州市平鲁区某村党支部书记史某通过被告梁某某从平鲁区农委领取了30吨马铃薯籽种,供村民播种。2012年,梁某某以史某领取马铃薯籽种时没有办理手续为由,让史某提供身份证件,梁某某利用其负责汇总各乡镇种粮摸底数据的职务便利,在某乡马铃薯摸底数据中增加了史某的身份信息,虚报种粮面积,申报粮食直补款。2012年,梁某某虚报冒领直补款40800元;2013年,虚报冒领直补款55860元;2014年初,虚报冒领直补款136260元......

法院认为,被告梁某某利用其负责朔州市平鲁区粮食直补汇总、核实、发放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他人身份信息私自或者伙同他人虚报种粮面积,冒领国家粮食直补款5001068.90元,其中梁某某单独贪污4262556.2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提供帮助后,索取财物1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梁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退赃3809116.20元,且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梁某某在朔州市平鲁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期间,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还未掌握其本人受贿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近日,朔州市平鲁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梁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梁某某单独贪污的4262556.20元和受贿的140000元,共计4402556.20元违法所得,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含已退缴的3809116.20元和尚未追缴的593440元)。

法官、律师证实: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审宣判后,梁某某是否上诉?12月1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设法联系上了梁某某的辩护律师和主审法官。

梁某某的辩护律师告诉华商报记者,一审宣判后,梁某某没有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法院负责该案的主审法官向华商报记者证实,一审宣判后,梁某某确实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至于案件其他细节,其不便透露。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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