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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甲医院向民营医院转诊,一起被患者告了!

时间:2021-08-05     【转载】   来自:看医界   阅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二审判决结果。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公立知名大三甲及时向民营医院转诊患者,使患者手术能够及时得到开展,患者质疑医院耽误治疗,但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患者索赔400万状告两家医院


2018年9月14日,张某因“右眼视物发雾4年”前往北京同仁医院就诊,门诊以青光眼收住入院。同年9月18日,张某以“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出院。


同年9月26日,张某以“右眼视网膜脱离”在北京华尔医院住院(同仁医院医生建议去该医院可以尽快得到手术治疗机会),并进行手术治疗。同年11月29日,张某以“右眼玻璃体切除硅油填充术后2月”再次入住华尔医院,并于同年12月1日行硅油取出术。


同年12月24日,张某以“发现左眼压升高2月余”再次入住同仁医院,检查示右眼视网膜再次脱落,当时未予处理。同年12月26日,张某在局麻下行“左眼粘小管成形术”,并于12月28日再次行右眼硅油填充术。


2019年5月14日,张某以“右眼玻璃体切除术后9月余”再次入同仁医院就诊,并于同年5月17日行右眼硅油取出术。同年5月21日,张某出院。


然而张某的治疗效果并不理想,丧失部分视觉功能。张某虽右眼视网膜已经复位,但眼部部分功能丧失,眼球歪斜。


张某认为,两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中,张某要求两家医院赔偿各项损失约464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50万元,但被法院驳回。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将精神损害抚慰金降为50万元,要求两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0多万元。


多亏了多点执业、及时转诊


医疗纠纷案件常见,而该案最为关注的焦点是作为一家专科特色见长的公立医院,北京同仁医院为何会主动向民营医院转诊患者?


公开资料显示,同仁医院是一所以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大型综合三甲医院,医院编制床位1759张,2019年年门急诊量290.2万人次,手术人数8.1万人次。


而北京华尔医院是一所以疑难眼科为主要诊疗特色的民营医院,接受三甲医院医生多点执业,曾特聘北京同仁医院眼科、北京协和医院眼科专家教授亲诊。


一名曾与北京同仁医院有过交集的安徽眼科医生告诉《看医界》,同仁医院住院很难,他所在的医院也曾向北京同仁医院转诊过患者。


“同仁医院需要的疑难杂症患者,一般疾病的患者转诊不收。”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曾质疑同仁医院耽误治疗。张某认为,同仁医院在怠于诊治、延误治疗方面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北京同仁医院是否存在这样的情况呢?


北京同仁医院认为,张某出院是青光眼病症,收住院后发现有眼底病,青光眼和眼底病是两个不同的科室,青光眼需要等待眼底病治疗后进行治疗。


眼底科大夫认为尽快手术有好处,同仁医院排队等候时间较长,医生为了患者利益,才将其安排到华尔医院进行手术,张某在华尔医院及时接受了手术治疗,并且手术效果是好的,张某二次住院之后病症是其自身病情的发展,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关。


专家认为视网膜脱落需要进行手术治疗,而该手术属于一种限期手术,但同仁医院排队患者多,为了患者利益才考虑安排转诊,最终张某手术也成功了。


司法鉴定意见则认为,患者存在视网膜脱离的情况,如果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手术,对患者是有益的。转科是否及时与患者的预后是一种可能性的问题,故不能对“及时治疗”片面理解。


此外,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同仁医院在对患者张某的诊疗中存在病历书写欠规范的过失,但该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院内转科室问题属于医院的管理问题,不属于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


同仁医院、华尔医院在对患者张某的诊疗中无过错,与患者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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