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红星评论 ,作者杨会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执行人员对一名九岁儿童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引发广大网友高度关注。
12月16日凌晨,@金水法院 发布《致歉声明》,表示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复查,郑重地对大家说一声:“我们错了!”法院指出,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该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该院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
身世背景和家庭巨变,对陈蔓来说已是巨大打击,这时又被限制消费,从情感诉求来说,当地法院不妨再“人性化”一些。
日前,“9岁女孩被限制消费”一案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8年前,陈蔓(化名)父亲将房屋出卖,买主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一直使用该房屋,但没有过户。由于后来陈蔓父母均去世且健在的亲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陈蔓就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买主想要获得房屋所有权而起诉,最终法院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蔓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应返还55万元购房款。因无法还钱,法院向仅仅9岁的陈蔓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必须承认,法院对9岁陈蔓发布限制消费令符合法律规定。其之所以要返还55万元并非“父债子还”,而是因为她继承了房屋,而该房屋又涉及房产纠纷:继承该房屋就要返还买主55万元,不继承则无需承担(其他继承人因为放弃继承权就没有承担任何债务)。 漫画:被限制消费(图文无关) 来源:IC Photo按照这样的逻辑,既然陈蔓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由于未成年,其监护人外公应当做决定,出卖房屋返还55万元,然而,外公并没有这样做。对此,外公辩解道,“我为孩子着想,这套房子应该让孩子继承,将来生活上能有个着落。”殊不知,不卖房子还钱,就损害了买主的利益——让其既不能获得房屋所有,也拿不回55万元购房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或许是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法院并没有将该房屋强制拍卖。事实上,9岁的陈蔓目前和养父母一起生活,拍卖该房屋并不会影响到她的基本生活保障,但法院并没有这样做,而是采取了相对“温柔”的措施:发布限制消费令。即便这样,法院的做法仍然引起了争议。毕竟才9岁,年幼的她可能无法理解法院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的原因及后果。更何况,在这起房产纠纷之前,陈蔓的父亲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这样的身世背景和家庭巨变,对陈蔓来说已是巨大打击,这时又被限制消费,这一切都让人们无法不心疼这个女孩。鉴于该案的特殊性,法院在处理时不妨借鉴婚姻家庭领域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使司法处理的结果对陈蔓的伤害尽可能地降到最低。从情感诉求来说,不妨再“人性化”一些,不是发布限制消费令,而是采用其他措施,诸如对房屋的处分权进行限制、避免房屋被出卖,等到时机成熟再拍卖等——这样既保护买主的利益,也让年幼的女孩被温柔相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