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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发生2起交通事故,1人死亡!案例一 2020年10月10日18时50分许 ,朱某成驾驶陕FD***1号三轮摩托车沿108国道城固至汉中方向三车道第二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地点左转弯,后方同车道内蔡某举驾驶陕FW***2号二轮摩托车因与朱某成驾驶陕FD***1号三轮摩托车未保持足以制动的安全距离而向左避让过程中驶入第一车道内,后方第一车道内秦某驾驶陕F5***8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直行,遇上述情况向左制动避让陕FW***2号二轮摩托车过程中,在第一车道内上述三车发生碰撞,后秦某驾驶陕F5***8号小型轿车驶入相向车道,与相向车道内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田某馨驾驶陕F6***U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本起交通事故致陕FW***2号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蔡某举当场死亡、四车受损。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朱某成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标志标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蔡某举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内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蔡某举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秦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夜间及路面湿滑路段行驶,未降低车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经现场勘查,大队会议研究,责任认定如下: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秦某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朱某成、蔡某举共同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田某馨无交通事故责任。 案例二 2020年10月10日19时10分许,袁某敏驾驶陕F2***T号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地点,遇杨某荣驾驶陕F临036***2号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地点左转弯行驶,两车碰撞致杨某荣当场死亡,两车受损。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袁某敏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并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之规定。 杨某荣驾驶两轮电动车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8条1项之规定;驾驶两轮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之规定;驾驶非法安装有车篷的两轮电动车,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3款之规定。 经现场勘查,大队会议研究,责任认定如下: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袁某敏、杨某荣均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编辑:王晶 来源:汉中全知道 |